【合规资讯】
12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合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及备案要求,标准合同强调监管的相关原则,标准合同模板等。(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合规提示】
建议具有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的企业:一是遵循《指引》适用的限制要求,在适用时注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的地域范围(“广东九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按照企业注册地标准开展个人信息传输活动,明确进行跨境流动的个人信息为“非重要数据”;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企业在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实行针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告知或者取得同意,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审慎评估;三是使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前,熟悉并明确标准合同所需内容,并与境外接收方及时进行商讨,如境外接收主体、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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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