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18日,欧盟法院的总法务官Manuel Campos Sánchez-Bordona发表意见,重申只有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法律才应当允许普遍和不加区别地保留与电子通信有关的交通和位置数据。此外,该意见指出,在调查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和滥用行为时,要求电子电信企业全面、不加区别地保留流量数据的国家立法,将违反欧盟法律。(资讯来源:欧盟法院)
【合规提示】
无论是GDPR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交通及位置数据均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例如处理目的已实现、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个人撤回同意、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因此,针对交通、位置数据等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于其保留与保存采取更加严格、更利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措施,不得强制或者采取其他条件阻碍、超出必要的期限和范围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留存和使用。
[ 期号:20211115-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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