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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 日期:2026-10-26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珠宝公司登记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二)某工程公司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可视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三)某科技公司超出必要范围,系统性替代他人网络产品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牟利的转码重构行为,以及主动插入具有盗版指向的链接,影响用户选择并不正当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酒业公司等三公司擅自用于产品生产、销售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五)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平台抢单“物理外挂”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操作规则,妨碍、破坏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破坏平台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某软件公司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七)某直播电商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中的推荐商品,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推广关系产生误认的,构成虚假宣传;(八)同业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测评视频以歪曲真实情况,并发布不实言论、贬损竞争对手产品性能的,构成商业诋毁;(九)某百货公司虽在直播营销中遮挡对比商品的品牌标识等信息,但消费者仍可通过对比商品的外包装等识别对比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对比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即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对象。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把“字号、剧名、商品来源标识”纳入上市前商标与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冲突检索,禁止登记近似字号、蹭知名影视剧名;二是技术侧设置不超必要范围转码重构他人产品等红线,研发与运营上线前做“干扰他人服务、误导用户、绕平台规则”三项否定式清单排查;三是宣传侧禁恶意剪辑、贬损对手、篡改推广关系、虚假测评;建竞品比对、达人脚本、AI生成文案的留痕台账,发现误认或诋毁风险先下架再定责。


2026年10月26日第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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