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资讯】
当地时间2022年10月31日,某美国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自动伸缩车辆踏板及其组件(Certain Automated Rectractable Vehicle Step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美国、中国共5家企业涉案。(资讯来源:贸易救济专业委员会)
【预警提示】
建议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时积极主动应诉,在ITC程序中用尽行政救济,如果对行政法官在初裁中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认定不服,应首先向ITC提出复审,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提起复审的权利,从而无法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若337调查的申请人在向ITC提起调查请求的同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建议企业请求联邦地区法院中止平行诉讼。虽然ITC关于专利事项的裁决不能作为既判事项约束法院,但联邦法院法官通常会尊重ITC行政法官对于是否侵权的事实认定,因此企业应着力在ITC程序中证明自身产品不存在侵权事实,或申请宣告对方的专利权无效。此外,建议企业充分了解“337 调查”的制度构成、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调查程序,结合涉案的具体情况,谋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思路和具体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在产品制造、出口前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注意绕开现有专利权覆盖的范围,回避可能构成的等同侵权,审查专利实施、进口的授权许可的有效性等。若涉及国外企业委托加工、制造的产品,建议企业与委托人或进口商明确进口商品相关权利授权的责任主体,及因权利瑕疵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 期号:20221031-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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