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二)某污水处理公司在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仅因股东身份差异对同等条件交易相对人执行不同收费标准,构成差别待遇;(三)四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签订包括共同确定收费标准等内容的联营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法院在合同纠纷中识别垄断问题后移送管辖,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四)通过综合评估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及透明度等,某电力公司个别时点的短期价格波动不等同于不公平高价行为;(五)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水泥协会作出的提示反垄断守法义务的行政指导书,属于柔性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六)某公司因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不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
(资讯分类:境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将“二选一”、按股东身份等非商业因素搞差别收费、脱离成本长期高价列入反垄断红线,交易条件须基于成本、规模、信用等客观因素并留痕可解释;二是协会等主体不得签横向协议,合同评审中增设垄断条款筛查,发现后认定无效并中止履行,必要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三是企业应将最高法案例纳入法务、销售、并购培训,对市场份额、定价模型、渠道限制开展自查,避免支配地位行为或被协同类协议连累。
2026年10月26日第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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