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合规 > 预警信息 > 重点领域 > 产品质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来源: 日期:2026-06-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6年5月2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平台经营者需承担准入把关与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必须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严格落实对入网商家的实名登记与实质性资质审查(每6个月核验更新);同时建立涵盖风险监测、违法行为制止及严重违法下架关停的全流程管控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并确保交易订单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对平台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负总责。(二)入网食品销售者必须“持证亮照亮证”经营,严禁刷单造假或借用他人资质,并在销售页面真实、完整地公示食品标签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销售禁售食品;除保障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若是企业性质的销售者,还需参照平台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日周月”风险自查制度,对所售食品的源头安全与信息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资讯分类:境内,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立即启动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实名登记核查工作,建立不低于每6个月一次的定期核验机制,对登记信息存在虚假或过期的经营者及时采取下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并留存完整的核查记录以备监管核查。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平台首页及投诉功能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合规的投诉举报链接,建立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受理和处理响应机制,确保时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是入网食品销售者应主动向所在平台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信息,确保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文件在有效期内,并配合平台开展定期核验。


  2026年6月11日  第161期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