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合规 > 预警信息 > 重点领域 > 财务税收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

来源: 日期:2026-05-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0号),并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于1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两项配套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上述税收政策及国务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要求,规范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的税收管理和海关监管,助力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资讯分类:境内,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财务税收;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政策细则,特别是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及海关监管区域范围;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免税科研货物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三是熟悉补缴税款情形及计算方式,对于免税科研货物在监管年限内流通、移作他用或超出科研自用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补缴进口税收手续,避免违规风险。


 

  2026年4月2日  第157期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