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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资讯来源:国家监察委员会)
【合规提示】
《条例》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范围,并对六类监察对象的范围逐项作出细化,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经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或者国家出资公司、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以多种形式委派的,代表组织对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当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时,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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