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1年12月9日,经合组织(OECD)决定采纳更新的《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外国公职人员贿赂公约》(以下简称《反贿赂公约》)2021年建议,以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公职人员受贿行为。采纳了2021年建议的《反贿赂公约》规定成员国应追究该国个人及公司在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责任;并在外国贿赂、制裁和没收、非审判决议、国际合作、报告人保护、遵守激励和数据保护方面增加了新的章节,扩大了关于成员国调查和执法、提高认识和培训以及公共利益(包括公共采购)的范围。(资讯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合规提示】
中国虽然未签署OECD《反贿赂公约》,但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201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中加入“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内容,将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因而,对于出海中国企业而言,杜绝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不仅是中国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也是在签署了OECD《反贿赂公约》国家开展业务的合规要求。相关企业应持续完善反腐败反贿赂合规体系,遵守可适用的反贿赂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行为规则,在合法合规中提升企业竞争力,确保行稳致远。
[ 期号:20221206-20221212]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