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资讯分类:境内,反腐败;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依据《解释(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已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企业应即刻修订内部廉洁制度与员工手册,将关键岗位刑事风险红线收紧至3万元,并开展专项合规培训。二是针对新规明确的财产混同及主管人员决策可穿透认定行贿责任的规则,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隔离机制,规范经营决策审批流程,确保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防范穿透式刑事追责。三是鉴于司法解释已将股权期权、预期收益及特定财物纳入贿赂认定并强化违法所得追缴,企业应完善商务馈赠与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健全对新型隐性利益输送的审查与防范机制。
2026年5月13日 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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