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1年6月2日晚间,某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该公司连续7年的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总经理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资讯来源:某上市公司公告)
【合规提示】
由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根据2005年版的《证券法》对其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而现行新《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处罚限度提高至1000万元。并且,根据新《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真实性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上市企业应当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重视财务记录真实且合规,中介机构也应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 期号:20210531-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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