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4日发布通知,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五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修订《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 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资讯来源:中国证监会)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认真研读和研究《回购规则》及《管理规则》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触发条件、回购实施条件、禁止回购“窗口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建议上市公司:一方面应按照新规则及时梳理公司合规义务,对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满足触发条件时的响应机制等;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政策性便利,根据相关规则因时制宜通过股份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利用更加包容性和便利性的回购制度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常态化推行回购型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回购规则》对新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最后,上市公司可根据《回购规则》对于“窗口期”更加贴合目前市场需求的界定,为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制定更为方便的时间安排。
[ 期号:20221017-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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