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2年11月11日,某能源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被给予警告,并处一百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参与或知悉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罚款。(资讯来源:巨潮资讯网)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配置足够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落实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核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若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重大事件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期号:20221107-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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