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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管局对某基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来源: 日期:2026-05-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4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某基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调查,该基金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存部分交易记录,管理的部分产品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约定等违规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对该基金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资讯分类:广东省,金融监管;资讯来源:广东监管局)

  【合规提示】

  建议基金公司: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更新和定期审查机制,定期开展信息自查活动,确保管理人变动等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在公司系统中进行变更,同时便于监管核查;二是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提高交易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三是增强风险意识与合规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识别交易违规风险情形,通过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来强化内部监管,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 期号:20241104-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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