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39条,对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资质、营销行为及内容、营销合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等等。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及从事金融产品营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二是建立完善内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三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2026年5月13日 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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