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深圳市某公司以员工华某多次“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违法。法院认为,华某虽存在5次午间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行为,但公司《员工手册》未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且未及时提示或处罚,仅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累计计算,该处理缺乏制度依据及合理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17587元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资讯分类:境内,劳动用工;资讯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细化规章制度标准,对“早退”“迟到”等违纪行为需明确具体情形(如离开工位/公司时间、持续时长),避免模糊表述,确保劳动者可预见行为后果。二是履行动态管理义务,发现员工轻微违规时,应及时通过书面警告、绩效扣减等方式纠正,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事后追溯式处罚。三是审慎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重大处分,需严格审查违纪事实与制度依据的匹配性,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恶意及行业惯例,避免机械适用条款损害劳动者权益。
[ 期号:20250616-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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