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近日,某新闻平台与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整体搬运涉案数据并直接用于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法院认为,原告平台内的新闻信息作为数据集合是数据权益的保护客体,上海某公司的爬取和利用行为既非实现涉案产品正常运营的必要手段,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需求,其所实现的效果并不足以弥补被诉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业生态,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超出了数据利用的合理限度,具有不当性。故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资讯分类:境内,数据和隐私保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讯来源:天津法院网)
【合规提示】
数据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生产要素,在数据权属和以数据为客体的行为的定性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建议企业严格规范数据使用行为,确保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预防违法或侵权风险。一是,提升数据权属意识,尽管数据具有非独占性,但建议企业在对特定数据进行使用之前判断数据是否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对数据的投资成本、信息规模和商业价值进行评估,尊重他人的合法数据权益,预防数据侵权。二是,建议企业明确数据使用的界限,在使用公开数据过程中应权衡使用的方式、手段和范围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其次在使用方式的选择上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尽可能降低对他人的数据权益的损害,另外,建议企业衡量使用行为对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和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三是,建议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关注行业监管最新动态,结合行业特点及其数据存在形态的特性,列明侵权或违法风险较高的数据使用行为,严格规范企业的数据使用方式,并开展企业内部员工培训,提升企业整体数据使用合规意识。
[ 期号:20230807-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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