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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一、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三、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
实务动态
一、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等4项团体标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24款APP及SDK侵害用户权益行为
三、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的通知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境外动态
一、全球61个隐私及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共同签署《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与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
二、越南自2月起加强网络广告监管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基于零知识证明的隐私保护指南》
一、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0号),并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于1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两项配套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上述税收政策及国务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要求,规范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的税收管理和海关监管,助力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资讯分类:境内,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财务税收;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政策细则,特别是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及海关监管区域范围;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免税科研货物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三是熟悉补缴税款情形及计算方式,对于免税科研货物在监管年限内流通、移作他用或超出科研自用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补缴进口税收手续,避免违规风险。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南》共五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细化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从整车到零部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强化公平定价约束,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鼓励平台对显著低价行为进行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双向提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建设,鼓励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包括价格决策、销售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价格应急处置、风险防控及价格合规培训6项机制,实现价格行为全流程管控。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广告营销,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汽车行业企业:一是汽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严格对照《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和纵向价格限制的要求,全面梳理整车、配件及售后服务的定价策略与宣传用语,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建立健全价格政策内部审核机制,在制定区域限价、促销返利、搭售方案等营销措施前,由法务或合规部门评估是否存在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违法风险,并留存合规意见备查。三是加强对经销商及第三方合作方的价格行为管理,通过培训、合同约束和定期检查,防范其以“建议零售价”名义实施变相价格控制,或虚构原价诱导消费者,避免企业因关联方违规承担连带责任。
三、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跨境电商平台及境内相关食品企业:一是应依据《公告》要求,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商品信息、批次号、仓储物流记录完整可查,以满足《食品安全法》及《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缺陷产品追溯与召回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平台内经营者与境外注册人、境内代理人的责任分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召回启动条件、信息通报时限及费用承担机制,避免因职责不清延误召回处置。三是制定并演练食品召回应急预案,包括消费者通知、平台下架、海关协查及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等流程,确保在发现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失。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聚焦检验检测行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在资质能力、诚信执业、数据真实、保密义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细化对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挂靠资质、超范围执业、篡改原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工作指引》提出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岗位授权和责任追溯机制。
(资讯分类:境内,服务业;信息共享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合规提示】
建议检验检测机构:一是依据《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面核查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与岗位匹配性,确保从事检测、审核、签发报告人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完成实名备案,杜绝无资质上岗或挂靠行为。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执业行为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出具虚假数据、篡改原始记录、超范围检测等违规操作,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纳入日常质量监督与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溯机制。三是定期组织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重点解读《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防范因个体违规引发机构被暂停资质或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豁免适用情形;明确机构适用安排。
(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一是应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全面梳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关系人账户,建立动态监控清单,防范因身份认定疏漏导致违规。二是健全内部信息报送与交易预审机制,要求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履行合规报备程序,并由法务或董办核查是否构成六个月内反向交易,从源头阻断短线交易行为。三是定期开展专项合规培训,重点解读新规中关于“特定股份”“买入卖出时点认定”“豁免情形”等实务要点,强化关键人员法律意识,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行政处罚或市场声誉风险。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联合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深市监联〔2026〕6号)。方案主要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在追溯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配置扫码设备、及时上传追溯信息、核对上游追溯信息、处理不一致情况以及在销售和使用环节扫描追溯码等。 方案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对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需达到10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疫苗接种单位疫苗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亦需达到100%。
(资讯分类:境内,批发和零售业;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药品经营企业:一是全面梳理并完善企业内部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符合该方案的各项要求,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二是配置扫码设备,并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确保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的第三方追溯系统。三是加强对上游企业提供的追溯信息的核对,如发现药品与追溯信息不一致或系统提示重复扫码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入库或上架,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进行处理,确保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实务动态
一、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等4项团体标准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T/ISC 0100-2026)《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等4项团体标准。《指南》描述了数据跨境合规体系框架,内容涵盖数据管理合规、技术体系合规、场景运营合规、监管要求合规和数据生态合规的基本要求。《指南》适用于所有开展数据跨境活动的组织,旨在为组织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合规体系框架,促进数据要素跨境安全有序流通。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互联网企业:一是企业应结合《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等团体标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规要求,梳理现有跨境数据传输场景,分类制定合规路径(如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确保制度设计与监管预期一致。二是参照团体标准中的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自评估、应急响应等机制嵌入内部数据治理体系,在IT系统、合同模板和操作流程中予以落地,提升合规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审计可验证性。三是加强与境外接收方的合规协同,在数据处理协议中明确其义务,并定期开展联合演练或第三方审计,防范因接收方违规导致境内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切实降低跨境数据流通法律风险。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持续整治APP侵害用户权益的违规行为。此次抽查发现24款APP及SDK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等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予以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上述APP及SDK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表示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互联网企业:一是全面自查所属APP及SDK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共享等环节的合规性,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二是针对通报中提及的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类型,如过度索权、强制授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进行重点排查与整改;三是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避免因违规行为遭受行政处罚。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聚焦食品非法添加问题,涉及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以食品添加剂冒充假哮喘药等。具体为:何某忠、何某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张某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特别是食品、药品企业需对原料及添加物进行严格检测,警惕并防范使用未被明确禁止但具有潜在危害的新型化学衍生物;二是健全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管控,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强化供应链合规审查,与上下游交易方交易时,注意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卷入制假售假链条,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册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通知要求各注册人高度重视不良事件监测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做好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的注册、信息维护及不良事件及时评价处置工作。各注册人需根据法规要求开展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如实填写《注册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自查记录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自查情况的抽查,对未按要求注册或不认真落实监测责任的注册人将依法查处。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一是立即组织学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保全面理解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二是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务必及时进行整改,并确保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注册和信息维护工作符合要求;三是在2026年8月15日前,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册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自查记录表》扫描件按指定方式提交,避免因未按时提交或提交不规范而面临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2026年度自查与报告工作。通知强调,自查与报告情况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规定提交报告或拒绝监管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资讯分类:境内,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药品经营企业:一是高度重视年度自查与报告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填报和提交,避免因逾期或遗漏导致合规风险;二是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落实,对经营活动全面负责,防范因违规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一、全球61个隐私及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共同签署《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与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
【预警资讯】
2026年2月23日,在全球隐私大会(GPA)国际执法合作工作组的协调下,来自全球40余个国家及地区的61个隐私及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共同签署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与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需纳入现行隐私保护法规的适用范围,并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建立防护机制防止信息滥用、履行信息披露保障公众知情权、提供便捷申诉渠道以便个人维权、强化儿童群体风险防护。该声明强调,未经同意利用AI技术生成他人私密图像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呼吁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系统的相关主体采取保护措施,保障隐私安全。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欧盟隐私监管机构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密切跟踪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特别是图像)的隐私保护法规动态,将《联合声明》中提出的防护机制、信息披露、申诉渠道及儿童保护等原则纳入企业AI系统开发与应用的合规审查框架,确保相关产品或服务在设计阶段即嵌入隐私保护考量。二是建立健全AI生成图像的内部审核与风险评估机制,对于涉及个人肖像、特别是私密信息的AI生成应用,严格落实信息获取的合法性与同意程序,避免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息而面临的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风险。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培训,明确AI内容生成的合规红线,同时制定应对隐私投诉与申诉的快速响应流程,确保在收到个人维权请求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核查与处理,维护企业声誉。
【预警资讯】
近期,越南政府发布第342/2025号法令,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网络广告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2月15日生效。法令规定,非固定区域广告(即在网页或应用界面中非固定位置、遮挡主要内容的广告)不允许设置无法关闭的静态图像;动态或视频广告的最长关闭等待时间限制为5秒。这些广告必须提供清晰且易于识别的关闭按钮,用户只需一次点击便可关闭,同时不得使用误导性图标。平台需设立举报入口,以引导用户上报违规内容,并提供拒看或屏蔽的选项。广告主、服务商、发布方和分发方收到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删除违法广告。电信与互联网企业也需在24小时内配合阻断非法广告链接。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告营销;信息共享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建议在越南开展业务的企业关注以下要点:一是全面梳理现有网络广告投放内容,特别是非固定区域广告,启动自查整改,确保关闭按钮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且支持一键关闭,杜绝使用误导性图标。二是在自身运营的平台或应用中,按要求设立专门的广告举报入口,明确引导用户上报违规广告内容,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拒看或屏蔽广告选项,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三是建立“违法广告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收到监管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删除或屏蔽;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做好前置沟通,明确配合整改的流程与责任。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基于零知识证明的隐私保护指南》
【预警资讯】
2026年3月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由中国牵头提出的国际标准(ISO/IEC 27565:2026)《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基于零知识证明的隐私保护指南》。ISO/IEC 27565给出了零知识证明(ZKP)在隐私保护场景中的指导原则,围绕典型业务模式梳理了功能性需求,分析了在实际部署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隐私与安全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的ZKP模型提出了相应的设计与实施要求。该国际标准可为组织在身份核验、资质证明、合规验证等场景中应用零知识证明提供技术与治理参考,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降低个人数据共享与传输风险,提升相关产品和服务在隐私保护方面的整体安全水平。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信息共享单位:某互联网企业)
【要点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可参考国际标准中关于零知识证明的隐私保护方法,在身份核验、资质确认等业务中尽量不收集或传输用户原始信息,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最小必要和安全保障的要求。二是在引入相关技术前,应由法务与技术部门共同评估其实际效果和潜在风险,确保既能保护用户隐私,又不影响监管合规和问题追溯。三是对于涉及跨境数据处理的业务,可将此类隐私增强技术纳入整体合规方案,在减少数据暴露的同时,提升应对国内外监管要求的能力。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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