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新规速递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四、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实务动态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执法专项行动
三、网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问题网站平台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提醒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的通知
境外动态
一、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编制指南》
二、欧盟首次发布《数字市场法》评估报告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依法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新就业群体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畅通企业内部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公平合理处置投诉申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协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新就业群体公开。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收费抽佣、不公平分配流量,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推动促进行业自律。
(资讯分类:境内,劳动用工,反垄断;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一是依据《意见》关于“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的要求,立即对现有用工模式进行分层合规审查,根据支配性管理或自主性合作等不同事实,使用官方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落实算法治理义务,依据《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的规定,建立算法规则内部备案与定期评估机制,确保派单、计价、考核等规则透明化,并充分听取工会及从业者代表意见以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三是按照“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及纠纷化解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协商恳谈常态化机制与申诉处理机制,将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主动对接属地“一站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资讯分类:境内,反腐败;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依据《解释(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已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企业应即刻修订内部廉洁制度与员工手册,将关键岗位刑事风险红线收紧至3万元,并开展专项合规培训。二是针对新规明确的财产混同及主管人员决策可穿透认定行贿责任的规则,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隔离机制,规范经营决策审批流程,确保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防范穿透式刑事追责。三是鉴于司法解释已将股权期权、预期收益及特定财物纳入贿赂认定并强化违法所得追缴,企业应完善商务馈赠与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健全对新型隐性利益输送的审查与防范机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原解释(法释〔2021〕4号)。《解释》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解释》主要内容包括: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
(资讯分类:境内,知识产权保护;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重点关注新增“再次侵权”和“关联公司规避”两类故意认定情形,自查是否存在历史已和解但类似行为仍延续的隐患,以及是否通过集团关联公司架构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二是全面梳理产品线和业务线中涉及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明确授权依据和使用边界,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纳入产品研发、对外合作及企业并购决策的前置必经程序。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员工离职管理、技术授权审批流程系统纳入内控体系,重点防范芯片、光伏、工业软件、生物医药等领域因管理漏洞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及民事责任风险。
四、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39条,对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资质、营销行为及内容、营销合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等等。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及从事金融产品营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二是建立完善内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三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别为:某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资讯分类:境内,知识产权保护;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建立“著作权侵权+刑事风险”双重防火墙,系统梳理美术作品、软件及游戏角色IP的使用授权,并主动筛查、整改涉淫秽或虚假版权等高风险业务。二是升级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合规机制,针对芯片配方、工艺数据等核心信息,实施分级权限管控与离职人员追溯审计,明确禁止员工通过咨询或兼职向第三方(尤其是境外机构)泄露非公知信息,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三是强化商标使用与地理标志合规审查,确保新品注册前充分检索字号及在先权利基础,杜绝蹭名抢注;翻新、回收再售产品严禁二次贴附他人商标,涉及地理标志的产品须严格核查产地来源与授权资质。
二、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执法专项行动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五大领域监管与执法任务: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聚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等环节,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溯源信息、违规交售等行为。二是生态环境领域,聚焦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等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以及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交通运输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运输、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动力电池、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等行为。四是商务领域,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移交等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规交售、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溯源信息等行为。五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涉及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电池企业:一是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核查废旧动力电池交售渠道,确保仅移交至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严禁向无资质主体交售,杜绝流入电动自行车等禁用领域。二是落实溯源信息报送义务,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通知》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监管要求,确保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回收等各环节信息在15-40日期限内通过全国溯源信息平台如实报送,杜绝瞒报、漏报或虚假报送。三是对照生态环境及交通运输领域监管重点,自查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是否完备,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方可从事废旧动力电池运输,防范未批先建、违法排污及违规运输等行政处罚风险。
【合规资讯】
近期网信部门工作中发现,部分App及网站存在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上述网站平台采取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合规提示】
建议互联网企业:一是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GB 45438-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立即对提供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系统实施技术改造,在内容及交互界面强制同步添加显式标识与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并确保下载、导出功能中标识完整留存。二是建立标识合规审核与人工复核机制,内容传播平台须核验上传文件的隐式标识及用户声明,对疑似AI生成内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同时配备人工复核通道,纠正算法判定错误,避免因误判侵犯用户权益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全面梳理对外提供AI生成服务的合作场景(包括API调用、SaaS服务嵌入等),在商务合同中明确标识责任划分,要求合作方承诺遵守标识义务,并建立定期抽检机制,防止因合作环节缺位导致连带违规。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提醒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的通知
【合规资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7日发布通知,提醒在深圳市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依法报送2025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通知明确了年报范围、时间、系统登录方式及内容填报要求。通知还强调了年报后续监管措施,包括对逾期未年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将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等工作中受到联合惩戒。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一是密切关注自身年报类型及具体截止日期,特别是实施滚动年报的经营主体和不实施滚动年报的特定行业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报送,避免因逾期未报而面临行政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于自行填报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数据应严格核对,避免因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预警资讯】
2025年4月21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发布2025年修订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编制指南》,核心导向是回应生成式AI技术普及带来的新型隐私风险,同时提升隐私政策的可读性与合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包含五项主要变化:一是明确区分无需同意即可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如合同签订与履行所必需的信息)与须获明示同意的项目(敏感信息、唯一识别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等);二是适度放宽个人信息项目及保留期限的具体程度要求,允许按项目类型分组列示,取代逐项枚举;三是允许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CPO)管理下的客服等相关部门直接受理申诉,不再强制限于CPO所属部门;四是改善移动端隐私政策公示方式,在应用内服务菜单、设置页或注册/登录入口等易于访问位置亦可公示,不再强制仅限首页底部;五是强化数据主体权利行使指引,新增“个人信息传输请求方式”(可携带权)及“自动化决策相关说明”(须告知自动化决策的使用情况、数据主体异议权等)两项必载事项。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韩开展业务的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对照本次修订版指南全面审查现行隐私政策文本,重点核查个人信息项目的同意/无需同意分类是否准确、保留期限说明是否符合新的弹性格式要求,并视情况更新相关条款。二是运营生成式AI或AI辅助服务(含LLM应用、智能客服、推荐系统等)的企业,须在隐私政策中补充数据处理生命周期说明,对AI训练所用数据来源及其法律依据(合同履行、正当利益、同意等)逐一明确,并确保用户可查阅且语言简洁易懂。三是重视本次新增的“自动化决策”告知义务,凡涉及依据用户数据进行算法决策(如信用评分、广告定向、产品推荐)的产品,须在隐私政策中披露相关情况及数据主体的异议权行使路径。
【预警资讯】
2026年4月28日,欧盟委员会依照法规要求,发布了《数字市场法》(DMA)的首次正式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指出,DMA已为欧洲消费者带来数据可携、应用商店替代分发、默认搜索/浏览器选择等实质改变。审查报告强调,云服务和人工智能将成为下一阶段的关键重点领域,更多聚焦“守门人”平台企业在AI数据访问、模型API接入条款、云转售关系等领域的合规,以期实现数字市场更公平、更具竞争性的目标。为此,欧盟委员会已在云计算服务、与人工智能的互操作性和搜索数据共享方面采取了多项行动。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互联网科技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中国 AI 厂商(含基础模型方、应用层服务商、Agent 平台)在与欧盟“守门人”平台接入或形成商业合作时,需排查是否被穿透到 DMA 义务条款下,特别关注数据获取门槛、自有/第三方服务平等接入、模型训练数据合规四类条款。二是中国云服务商(含混合云、海外节点托管)应主动评估在欧盟运营层级,需关注后续与“守门人”平台合作可能带来的连带合规义务。三是面向欧盟消费者的 App、浏览器、搜索引擎厂商应紧密跟进“守门人”平台后续合规调整,及时更新分发策略与默认设置选择机制,避免因渠道方收紧导致用户触达失效。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提供信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深圳市司法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决策建议,同时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3.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者其他专家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