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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一、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实务动态
一、地方人社部门集中公布一批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三、中央网信办通报3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水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
境外动态
一、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服务法》对某跨境电商平台处以2亿欧元罚款
二、欧盟《反腐败指令》正式生效
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指控某互联网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运营非法订阅计划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的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投资参照执行)。根据《规定》,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须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及跨境资金登记手续;不得逃避监管或虚假申报;不得借对外投资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及数据;须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遵守当地法律及商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应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安全审查。
(资讯分类:境内,国家安全;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对外投资前对照国家鼓励、限制、禁止目录开展自查,严格履行商务、发改核准备案及外汇登记程序,杜绝未备先投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防范被责令停投、处分资产及高额罚款风险。二是建立出口管制与数据安全内部筛查机制,核实拟出境货物、技术、服务及数据是否属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防止违规跨境转移引发行政处罚或安全审查追责。三是完善境外投资企业合规与内控体系,制定反腐败、反洗钱、反商业贿赂及ESG相关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投资经营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与安全审查。
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和开展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及相关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参照执行。《意见》明确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要求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履行信息披露与强制托管义务,托管及中介机构依法履职。
(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对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本《指导意见》自查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善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内控制度,严禁名股实债、自融及利益输送,配合穿透监管与“吹哨人”制度要求,重大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二是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或国有企业应审核所设基金是否符合严控新设、聚焦主责主业及穿透管理要求,建立基金投向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防止偏离功能定位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三是基金销售、托管、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应强化尽职调查与持续监督职责,对管理人募集资金合规性、底层资产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违规募集或侵占挪用线索依法报告,防范共同违法或怠于履职的连带追责风险。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产品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网络测评活动(消费者单纯发布消费体验除外)。《规范》要求测评样本须为市售普通商品且来源可追溯,接受委托、赞助或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应作显著提示;涉及产品功能性能测试应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标或行标开展并明示依据、留存记录,食品测评不得使用非标方法;未开展实测仅凭主观感受评价的须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主观感受,仅供参考”;附带购物链接推销商品的须显著标明“广告”;禁止采取不同标准对不同类产品比较、断章取义检测报告、贬损他品恶意诋毁等。网络平台应落实内容管理责任。
(资讯分类:境内,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告营销、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请注意结合语境,认真核对。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网络测评推广或赞助测评时,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测评方须对利益关系作显著提示、实测须委托有资质机构并按国标/行标测试并留存记录,未实测的主观评价须标注“仅为个人体验”,附购物链接须标明“广告”,并将合规义务写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二是企业自营自媒体发布产品测评或竞品对比内容时,严禁使用不同标准“拉踩”竞品、断章取义检测报告或作虚假描述,食品类不得采用非标方法测评无国标检验方法项目,避免因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被处罚。三是建立测评合作方资质核验与内容审核机制,核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报告真伪,审核发布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禁止性情形及标注要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或终止合作,防范共同违法风险。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2日,上海、江苏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公布一批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具体为:某物流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涉嫌合同诈骗案、贾某等4人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案、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案、某汽车租赁公司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案、某外包服务公司未建立保存服务台账案、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工作岗位诈骗案、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案、某网络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佘某某等人虚假招聘诈骗案、金某虚假招聘诈骗案、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
(资讯分类:境内,劳动用工;资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开展招聘信息发布前置合规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删除含性别、地域、婚育等歧视性表述,确保岗位、薪资、工作条件真实,严禁虚构岗位或承诺不实待遇。二是严格核查外包及派遣合作方资质,经营劳务派遣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职业中介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禁止与无证机构合作或将假外包真派遣业务交由无资质主体,并留存合作方资质文件及服务台账。三是建立招聘及中介服务全流程留痕制度,按要求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委托材料及招聘信息审核记录,定期开展劳动用工合规自查与关键岗位培训。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具体为:案例一: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公司案;案例四: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相关案例明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玩具、娱乐服务和儿童护肤品,经营者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可玩性食品既标注为食品又具有玩具属性时,应同时满足食品安全和儿童玩具安全要求;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者应落实适龄准入、风险提示、安全防护和免责条款合规;儿童玩具生产销售不得无证出厂、伪造厂名厂址或缺失安全警示;儿童化妆品不得添加糖皮质激素等禁用物质。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面向未成年人产品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合规要求,可玩性食品须同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儿童玩具系列标准并标注警示,儿童玩具须取得CCC认证并附安全警示,儿童化妆品严禁添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物质。二是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所应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文旅部门相关规定落实适龄分级管理,对不适龄主题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配备安全护具并履行充分风险提示。三是建立未成年人产品及服务专项合规审查与留痕制度,保存产品设计验证、认证证书、进货查验记录及适龄管控台账,定期组织关键岗位培训并开展自查整改。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11日,中央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对App(含小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开展检测,通报30款存在问题的App。此次通报的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具体分为四类:一是未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二是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三是未完整准确列明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四是未提供有效账号注销功能。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APP开发企业: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相关规定完善隐私政策,首次运行弹窗提示,确保4次点击内可访问,完整列明收集目的、方式、范围及投诉渠道。二是落实最小必要原则,权限申请与业务功能绑定并同步告知目的,用户拒绝非必要权限不得频繁弹窗骚扰或拒绝提供核心服务;按《认定方法》逐一列表披露嵌入SDK的名称、主体、收集字段及隐私政策链接。三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认定方法》相关规定提供App及小程序内便捷账号注销入口,不得设不合理条件,承诺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建立版本发布前个人信息合规检测与留痕制度。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水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水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6起案件。具体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被告人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诉某电镀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电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某电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某园林工程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制造业企业:一是建立危险废物全流程台账管理制度,核实受托处置单位资质,严禁私自转运、倾倒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废,防范构成污染环境罪及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涉及土壤改良、渣土受纳及场地平整的须取得合法审批并落实表土保护措施,避免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触发刑事责任及行政追责。三是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污染物泄漏后立即采取封堵、收集等减损措施,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降低惩罚性赔偿风险。
【合规资讯】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危害性较大的拆改限速、拆改互认协议等违法行为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系列执法行动,查办并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具体为:深圳市某公司销售非法拆改限速电动自行车案、某某(深圳)新能源公司经营非法拆改限速电动自行车案、深圳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无通信模块电动自行车案、深圳市某公司销售无充电互认协同的电动自行车案。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一是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与索证制度,逐车核对CCC认证证书、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确保所售电动自行车具备控制器/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功能及通信定位模块,严禁采购、销售已拆改限速或无互认协议的车辆,避免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二是制定门店禁改装红线并书面公示,明令禁止销售人员以“软解”、剪线、更换控制器等方式解除限速或拆除互认通信模块。三是完善销售台账与交付确认单,如实记录车辆出厂配置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未要求改装,向消费者书面告知非法改装的法律责任与安全风险,留存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一、 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服务法》对某跨境电商平台处以2亿欧元罚款
【预警资讯】
2026年5月28日,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服务法》(DSA),认定某跨境电商平台(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未履行系统性风险评估与缓解义务,未能充分识别、评估和控制平台上非法及不安全商品(含不合格充电器、危险婴幼儿玩具等)销售的系统性风险,且未对其推荐算法及网红推广机制可能放大违规商品传播的风险进行评估,违反DSA第34条等规定,决定处以2亿欧元罚款,并责令于2026年8月28日前提交整改行动计划。
(资讯分类:境外,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品质量,广告营销;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欧经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依《数字服务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的企业应关注系统性风险评估须基于自身平台数据、品类结构与算法特征独立开展并留存佐证,不得沿用行业通用模板或滞后数据,且须涵盖推荐系统及网红推广机制对非法商品传播的放大效应。二是DSA要求对据其识别出的非法商品、消费者权益侵害等系统性风险制定相称有效的缓解措施并建立年度复评与重大变更再评估机制,相关决策与执行记录应可供欧盟委员会及数字服务协调员调阅。三是DSA对违反VLOP核心义务最高可处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6%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提交整改行动计划及采取定期罚金等监督措施,在欧运营达VLOP门槛企业应预先开展DSA合规差距分析与第三方审计准备。
二、欧盟《反腐败指令》正式生效
【预警资讯】
2026年5月31日,欧盟《反腐败指令》正式生效,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反腐败最低刑事标准框架。该指令协调规定了九类刑事犯罪,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主动行贿与被动受贿、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影响力交易(新增罪名)、违法行使公共职能、妨碍司法、腐败犯罪所得充公和隐匿腐败所得等。在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该指令确立了两条企业归责路径:一是企业“领导职位人员”实施犯罪的,企业承担直接责任;二是因领导人员“监督或控制不足”导致他人为企业利益实施犯罪的,企业亦承担责任。指令明确“真实、有效且经适当评估”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资讯分类:境外,反商业贿赂、反腐败;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欧经营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关注“领导职位人员”实施腐败及因监督控制不足致下属为法人利益腐败两类法人归责路径,重点审查高管及关键授权岗位的权力制衡与履职留痕。二是该指令将“真实、有效且经适当评估”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内控措施及主动披露补救列为法定从轻情节,企业应审视现有合规体系是否具备可证明之实质运行效能而非仅具形式文本。三是留意指令采全球营业额比例计罚(核心犯罪不低于5%或4000万欧元)及禁止参与公共采购等附加制裁及域外适用效力,在欧有关联业务的企业应提前开展反腐败风险排查与第三方尽职调查。
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指控某互联网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运营非法订阅计划
【预警资讯】
2026年6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互联网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运营非法订阅计划。诉状称,该企业通过一批移动应用,在2023年初至2025年中期获取近2.5亿美元收入。其手段包括隐瞒自动续费条款、未经授权扣款及设置退订障碍。法院已下令暂时停止其相关业务,指控其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恢复在线购物者信心法》(ROSCA)。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讯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美经营互联网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依《恢复线上消费者信心法》及FTC《消极选项规则》,涉美自动续费或免费试用转付费业务应关注须在获取付款信息前以清晰显著方式完整披露费用、续费周期及取消途径,并以单独勾选等方式取得消费者对自动扣费的明示同意,不得采用暗黑模式或默认勾选。二是ROSCA及FTC“点击取消”(Click-to-Cancel)规则要求取消订阅的便捷程度不得低于订阅流程,不得设置人工客服障碍、隐藏取消入口或强制跳转下载,相关界面设计与操作日志应留存备查。三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将隐瞒条款、未经授权扣款及设置退订障碍认定为欺骗性或不公平商业行为,FTC可主张民事罚金(单笔违规最高约5万美元按通胀调整)、退赔及追究高管个人责任,面向美运营的数字订阅企业应开展全链路订阅合规审计。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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