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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一、《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三、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实务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二、中央网信办通报从严处置违规网络娱乐团播账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境外动态
一、欧盟开始执行透明度规则和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相关规则
二、新西兰发布《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组织及其供应商指南》
三、欧盟委员会《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主要条款开始实施
一、《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合规资讯】
2026年7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搭载L3级、L4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标准重点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筑牢安全根基,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二是保障使用安全,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三是防范误用滥用风险,要求自动驾驶系统激活和退出全过程安全,规范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提示;四是保障标准落地实施,构建“企业保障能力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多位一体检验检测体系。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汽车制造企业:一是结合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安全根基,梳理安全管理相关流程,做好安全自查;二是在产品研发验证环节对标标准安全基线,完善系统激活退出、状态提示等人机交互设计,充分开展多场景验证,防范系统误用滥用带来的安全隐患;三是对照标准检验检测相关要求,规范安全档案留存管理。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增强内部治理能力、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核心举措包括:严把股东准入,构建产融“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高杠杆、失信及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主体成为主要股东或实控人,穿透识别主要股东、实控人及受益所有人,强化报告义务,防虚假/循环注资及抽逃资本;严格规范股东行为,严禁滥用权利干预经营、严禁向股东及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不当所得追回与事后追偿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独董在专门委员会占多数,强化董监高“关键少数”责任;内部考核重长周期、防短期过度激励,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实施分级分类穿透式监管,严把董监高准入,防“带病流动”,严惩违规占资、违规担保及转移资产,实行终身问责。
(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一是对照文件完善股东治理相关制度,规范股东履职行为,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夯实股权管理基础;二是优化董事会运行机制,压实董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责任,健全权责清晰的激励约束安排,提升治理主体运行质效;三是强化关联交易、内控合规等重点领域管理,主动适配穿透式监管要求,持续补齐内部治理短板,构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1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修订形成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包括6方面35条内容。《办法》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
(资讯分类:境内,卫生和社会工作、广告营销;资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完善医药代表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准入、备案与培训考核;二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第三方机构做好资质评估,完整留存推广活动相关工作记录;三是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完善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制度,细化院内接待、活动管控流程,严格约束医务人员从业行为,规范院内学术推广活动开展。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直播公司旗下主播带货过程中,对某酒业公司作出片面对比、不当关联的误导性评论,损害对方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判令某直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二)某电商平台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数据,未动态调增保证金、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判令某电商平台对商户退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某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构成严重违约,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知情权和诚信商户的公平竞争机会,法院驳回该运营商要求返还保证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四)某公司转让平台账号时,隐瞒账号无法搜索、推广功能无法使用的重大瑕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转让价款;(五)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买的商品经鉴定为非正品,销售商家系第一责任人;直播推广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合法有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平台及直播经营主体应当规范营销及主播带货行为,约束评论表述,防范商业诋毁类侵权风险,维护市场主体商业信誉;二是平台企业要压实自身监管责任,结合商户经营数据动态落实保证金、风险管控等配套举措,依法履行平台管理义务;三是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抵制刷单炒信、隐瞒交易标的重大瑕疵等行为,审慎作出各类服务承诺,妥善处理消费者维权相关责任。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3日,中央网信办通报“清朗·网络娱乐团播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结果,依法依约处置违规网络团播账号1840余个,并公开部分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部分团播账号成员穿着暴露,频繁展示带有性暗示的动作,演绎低俗内容,或刻意采用昏暗灯光,通过朦胧光影烘托暧昧、软色情氛围,已予以禁言或限期封禁直播权限处置;(二)部分团播账号中存在未成年人参与团播问题,其所在MCN机构被平台清退;部分团播账号通过模仿未成年人语气或穿校服等方式诱导打赏已授予限期封禁直播权限处置;(三)部分团播账号使用“解锁福利”等暗语,通过话术刺激用户转账送礼,或引导粉丝开展线下接触等方式诱导打赏,已予以禁言或永久封禁直播权限处置;(四)部分团播账号在PK中安排低俗、侮辱性惩罚,或密集喊话开展无实质内容PK诱导打赏,已被限期封禁直播权限或限流处置。
(资讯分类:境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讯来源: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网络团播经营主体:一是健全内容常态化审核机制,规范直播场景布置、形象着装与行为举止,杜绝各类低俗化、擦边化内容传播;二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严禁未成年人参与团播活动,杜绝借未成年元素诱导流量、诱导打赏的违规经营行为;三是规范直播PK互动、粉丝打赏等环节,优化互动规则与风控机制,摒弃低俗惩罚、话术诱导、利益暗示等博流量模式。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公司拆分多份合同规避特许经营法律适用,实际许可他人使用经营资源并收取费用,构成特许经营关系且存在根本违约,被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二)某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被特许人法定冷静期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法院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全额返还相关费用;(三)某个体工商户违规作为特许人开展加盟业务,所签加盟合同无效,结合履约及双方过错,判令其向被特许人酌情返还部分加盟费;(四)某公司编造经营收益数据进行招商虚假宣传,诱使被特许人签约,构成民事欺诈,合同予以撤销,判令其返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五)某公司履约过程中备案被撤销、履约能力下降,未向被特许人披露重大资质变动信息,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酌情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用;(六)某公司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法定条件,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商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法院确认该行政处罚合法;(七)多名自然人伙同某公司,在无特许经营资质及经营资源情况下,虚构品牌实力骗取多名被害人加盟费,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讯分类:境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广告营销;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经营主体:一是落实主体资质要求,不得以拆分合同等方式规避特许经营相关规制,夯实经营基础条件;二是规范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管理,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被特许人法定权利,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特许人应及时告知被特许人经营资质、经营收益等重大信息变化;三是加强招商宣传与全流程风险管控,杜绝编造收益数据等虚假宣传行为,强化内部合规审核,防范民事违约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共披露四起案例,具体如下:(一)某餐饮店使用其他肉品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销售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处理;(二)某供应链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零食专营店销售的果支软糖产品页面宣称“低卡”,却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责令停止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三)某商贸公司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西梅西柚混合果汁饮料”(非保健食品、非药品)过程中,宣传用语暗示商品具有疾病缓解及保健功效,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某凉茶店销售的一款凉茶产品未取得药品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不具备疾病治疗资质,却在食品标签及网络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构成违法宣传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不良影响。
(资讯分类:境内,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主体:一是严把产品原料管控关口,杜绝食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问题;二是规范食品线上宣传与标签标注管理,对于热量、功效类宣传表述,应当具备充分依据,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疾病防治相关作用;三是落实广告宣传内部复核机制,强化运营人员合规培训,对线上页面、产品标签等高风险内容开展常态化自查。
一、欧盟开始执行透明度规则和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相关规则
【预警资讯】
2026年8月2日,欧盟宣布扩大《人工智能法》适用范围,开始执行透明度规则和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相关规则等。本次新规则涉及范围并不局限于欧盟境内主体,只要相关人工智能系统或生成内容进入欧盟市场,即使服务提供方位于欧盟之外,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无论相关服务收费与否,均在监管范围之内。根据新规,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向用户明确表明其人工智能身份;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或编辑的深度伪造图片、视频和音频等内容必须显著标识;由人工智能生成或修改的内容还需添加机器可识别标记,以便识别和追踪;对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模型,企业需履行额外义务,以降低网络攻击、模型失控以及侵犯基本权利等风险。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面向欧盟开展业务的相关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落实产品身份告知义务,清晰提示用户其人工智能属性,避免与真人服务产生混淆;二是对人工智能生成、人工智能编辑的音视频图像做好显性标注,配置机器可识别标记,满足识别追踪相关要求;三是对标欧盟人工智能合规新规开展常态化自查,适配境外监管要求,防控跨境合规风险。
【预警资讯】
2026年8月3日,新西兰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发布《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组织及其供应商指南》(Keep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safe: a guide for organisations and their suppliers)(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依据《2020年新西兰隐私法案》(Privacy Act 2020)提出,组织负有落实“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义务,防范个人信息遭受未授权访问、丢失及泄露风险。《指南》聚焦第三方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结合新西兰2025年底医疗平台大规模数据泄露典型案例,提出多项实践建议,包括在采购及合同阶段明确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相关合同条款,建立及时的安全事件上报机制,落实数据加密、最小权限访问原则等内容。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新西兰国家网络安全中心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面向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厘清自身对第三方供应链的数据保护主体责任,摒弃对供应商安全能力的默认信赖;二是在采购缔约环节落实供应链数据风险前置管控,在合同中明确网络安全、事件上报相关约定,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建立供应商全周期安全监督机制,落实访问权限、加密等技术管控,辅以安全审计评估,及时处置供应链数据泄露相关风险。
【预警资讯】
2026年8月12日,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简称PPWR)(2025年1月22日由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以下简称法规)全面开始实施(特定条款除外)。法规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塑料、纸板、玻璃、金属、木材等所有材质包装,设定严格的包装设计标准、可回收性要求及环境性能指标,要求包装采用可回收、环境友好材料,并达到相应回收效率水平;严格限制食品接触类包装中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使用。此外,法规提出将逐步全面禁止食品接触类包装中使用双酚A(BPA)。BPA广泛用于可重复使用塑料厨具,欧洲食品安全局评估认为,即便在极低暴露水平下,BPA迁移至食品和饮料后,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资讯分类:境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生态环保,产品质量;资讯来源:欧盟官方公报)
【要点提示】
建议面向欧盟开展业务的企业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对照PPWR法规更新包装设计,推动包装选用可回收、环境友好型材料,匹配回收效率相关指标要求;二是重点关注食品接触类包装合规管控,严格管控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提前布局双酚A替代方案,做好材料检测与风险排查;三是建立包装供应链合规管理机制,动态跟踪法规后续修订内容,完善相关技术资料留存,防范跨境经营风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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