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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总第173期】

来源: 日期:2026-10-26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目  录

  新规速递

  一、商务部等三部门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二、《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正式实施

  三、《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

  实务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盲盒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四、国家网信办发布近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境外动态

  一、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发布私立医院数据安全及泄露告知处罚

  二、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发布某博彩公司反洗钱处罚

  三、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发布某公司未能尊重个人权利的处罚决定

  四、欧盟《网络弹性法案》报告义务生效

  

  新规速递

  一、商务部等三部门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汽车指引》)。《汽车指引》共四章二十条,为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参照,重点围绕汽车行业企业海外营销等竞争行为,以及境外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等合规建设,提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一是在境外市场按东道国规则设置车型价格梯度、国别价差及经销商激励条款,保留定价依据和审批记录,避免频繁大幅降价、标价外加价及干预渠道自主定价扰乱境外市场竞争秩序。二是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完善汽车相关产品境外市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遵守东道国(地区)相关劳动法规。三是将境外反腐、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劳工权益纳入海外子公司和代理商合规考核,定期开展东道国法律筛查与培训,对促销宣传、认证证书、专利使用建立法务复核机制,发现违规及时整改并留痕。

  二、《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我国首个聚焦人工客服与智能客服协同机制的国家标准《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GB/T 47746—2026)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解决当前顾客联络服务行业任务分配随意、服务切换断层、数据同步不畅、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新标准对智能客服和人工客服服务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用户需要人工介入时,要能顺利找到人工客服,入口要清晰,不能层层隐藏;二是分工要科学,简单问题交给AI,复杂纠纷要及时地流转到人工;三是做好人机切换,不能让消费者反复复述问题,达到条件系统要自动流转到人工。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讯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将人工客服接入入口的清晰可见作为服务界面设计硬性标准,禁止通过多层菜单折叠、强制机器人对话前置等方式隐藏或阻碍用户转接人工客服;二是明确AI与人工的分工边界,将简单查询、标准化业务交由智能客服处理,对投诉纠纷、复杂业务办理及用户明确要求人工介入的场景;三是打通人机数据同步链路,确保服务切换时用户身份信息、历史交互记录、业务办理进度等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人工客服无缝接续,避免消费者在不同服务节点重复陈述相同问题。

  三、《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将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办法》进一步明确微短剧内容管理底线,对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英雄烈士、未成年人权益、个人隐私,以及淫秽赌博、拜金主义、歧视性内容、虚假信息、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在规范内容的同时,《办法》还完善了播出标识和署名要求,明确片头须标注剧名及许可证号、备案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编创人员署名。

  (资讯分类:境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资讯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微短剧制作和传播企业:一是微短剧上线前需按要求完成审核许可,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二是设内容合规负面清单,对国家安全、民族宗教、英雄烈士、未成年人等禁止情形做脚本、成片双审;三是做好信息标注,微短剧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85号)。《公告》全面压实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追溯系统运营单位等各方责任,实现全品种赋码、应赋尽赋,全链条扫码、见码必扫。药品追溯全链条的各方主体,必须规范数据采集、储存、上传全流程,对未按照规定执行药品追溯要求和篡改、伪造药品追溯数据的,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把全品种赋码、入库出库见码必扫嵌入全流程,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角色配置扫码节点与异常警告,未赋码、码货不符不得收货、发货、结算;二是规范追溯数据采集、储存、上传全流程,设权限分级、操作留痕,严禁篡改、伪造、延迟上报追溯数据;三是每月抽核码流与台账一致性,对停产、退货、销毁、串货场景留书面处置记录,发现数据异常先冻结相关批次、溯源定责并补报监管。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适用于汽车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格,从事汽车整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的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账期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性地提出账期起算清晰明确、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支付方式合规便利、议价期间先行支付、中小企业优先保障等要求。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财务税收;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汽车企业:一是把账期起算、验收时限和支付认定写入采购合同,账期自交付并验收合格起算,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约定送达时间(以物流时间为准)1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确需通过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下线检验。二是与供应商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时用现金,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接受商票、供应链票据等。三是建立健全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优化账期管理,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完成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务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珠宝公司登记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二)某工程公司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可视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三)某科技公司超出必要范围,系统性替代他人网络产品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牟利的转码重构行为,以及主动插入具有盗版指向的链接,影响用户选择并不正当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酒业公司等三公司擅自用于产品生产、销售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五)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平台抢单“物理外挂”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操作规则,妨碍、破坏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破坏平台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某软件公司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七)某直播电商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中的推荐商品,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推广关系产生误认的,构成虚假宣传;(八)同业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测评视频以歪曲真实情况,并发布不实言论、贬损竞争对手产品性能的,构成商业诋毁;(九)某百货公司虽在直播营销中遮挡对比商品的品牌标识等信息,但消费者仍可通过对比商品的外包装等识别对比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对比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即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对象。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把“字号、剧名、商品来源标识”纳入上市前商标与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冲突检索,禁止登记近似字号、蹭知名影视剧名;二是技术侧设置不超必要范围转码重构他人产品等红线,研发与运营上线前做“干扰他人服务、误导用户、绕平台规则”三项否定式清单排查;三是宣传侧禁恶意剪辑、贬损对手、篡改推广关系、虚假测评;建竞品比对、达人脚本、AI生成文案的留痕台账,发现误认或诋毁风险先下架再定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二)某污水处理公司在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仅因股东身份差异对同等条件交易相对人执行不同收费标准,构成差别待遇;(三)四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签订包括共同确定收费标准等内容的联营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法院在合同纠纷中识别垄断问题后移送管辖,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四)通过综合评估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及透明度等,某电力公司个别时点的短期价格波动不等同于不公平高价行为;(五)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水泥协会作出的提示反垄断守法义务的行政指导书,属于柔性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六)某公司因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不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

  (资讯分类:境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将“二选一”、按股东身份等非商业因素搞差别收费、脱离成本长期高价列入反垄断红线,交易条件须基于成本、规模、信用等客观因素并留痕可解释;二是协会等主体不得签横向协议,合同评审中增设垄断条款筛查,发现后认定无效并中止履行,必要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三是企业应将最高法案例纳入法务、销售、并购培训,对市场份额、定价模型、渠道限制开展自查,避免支配地位行为或被协同类协议连累。

  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盲盒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盲盒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盲盒概率不透明与话费充值信息不对称,以醒目话术诱骗、小字隐匿限制条件,误导大量中老年群体充值消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二)某百货经营部利用虚假登记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引流、私下收款后失联的方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案件移送至公安局处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程序撤销其登记;(三)某公司以盲盒抽奖的方式开设赌场,被作出行政处罚,公司负责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缓刑;(四)某餐饮管理公司立足餐饮主业,将盲盒作为营销载体,借助随机抽取的消费趣味吸引客流,但是在开展盲盒产品销售活动时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未以显著方式公示隐藏款抽取概率、抽取规则等关键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作出行政处罚;(五)某百货零售店购进盲袋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销售“三无产品”盲袋,被作出行政处罚;(六)某自然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卡片盲盒等商品,被作出行政处罚。

  (资讯分类:境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告营销,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涉及盲盒经营的相关主体:一是开展盲盒营销自查,重点核查概率、限制条件等信息公示方式,杜绝大小字反差、信息不对称等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手段;二是完善供应链管控,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完整进销货台账,排查商品资质、知识产权,杜绝三无、侵权商品上架;三是严格区分正常盲盒营销与赌博边界,严禁以盲盒抽奖形式设置具有赌博属性的活动,留存营销方案备查,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四、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9月1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近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页篡改案;(二)新疆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页篡改案;(三)山东某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数据泄露案;(四)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被窃取案;(五)重庆某科技公司数据被窃取案;(六)广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数据被窃取案;(七)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存在泄露安全风险案;(八)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案;(九)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案;(十)浙江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App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案。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经营主体:一是全面排查网站防护薄弱环节,加固网页防篡改技术措施,建立网页内容定期巡检与异常告警处置机制;二是开展数据资产梳理,识别高敏感数据,补齐数据访问管控、泄露监测能力,落实数据泄露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对App及深度合成服务开展自查,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范围,人脸等生物信息收集遵循最小必要,按要求完成深度合成安全评估。


  境外动态

  一、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发布私立医院数据安全及泄露告知处罚

  【预警资讯】

  2026年9月3日,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针对某私立医院作出50万欧元的处罚决定,理由是该院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患者及其部分亲属的数据安全。调查查明,该私立医院在数据泄露事件中未能实施基本安全措施以抵抗网络攻击者的攻击行为。同时,此次数据泄露事件的相关通知仅通知到受事件影响的该院患者本人,个人数据同样被攻击者窃取的、由患者指定为“可信第三方”的人员却未收到任何通知。以上情况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第32条以及第34条。

  (资讯分类:境外,卫生和社会工作,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法相关经营主体关注如下要点:一是针对用户及关联可信第三方数据分级设置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基础网络防护手段,定期开展安全测评;二是修订数据泄露应急处置流程,将用户指定的可信第三方纳入泄露通知对象范围;三是参照GDPR相关监管实践,常态化开展数据保护内审,完善证据留存机制,防范跨境数据处罚风险。

  二、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发布某博彩公司反洗钱处罚

  【预警资讯】

  2026年9月3日,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发布对某博彩公司行政处罚。调查查明,某博彩公司存在以下行政违规行为。一是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未完成交易与洗钱或恐怖活动融资罪相关的情况下,却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未制定并实施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且保持最新的书面合规政策和程序;三是未在考虑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并记录洗钱或恐怖活动融资的风险。某博彩公司因以上行为,被处以231,826美元的行政罚款。

  (资讯分类:境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反洗钱;资讯来源: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加相关主体关注如下要点:一是结合当地法律政策,明确触发可疑情形的判定标准,一旦发现涉洗钱、恐怖融资合理怀疑情形,及时按要求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留存识别研判记录;二是完善反洗钱书面合规制度体系,由高级管理层审批发布,定期评估更新政策程序,保障制度落地执行而非仅作纸面文件;三是常态化开展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合业务特征识别风险要素,完整留存评估过程与结果文档,形成风险管控台账。

  三、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发布某公司未能尊重个人权利的处罚决定

  【预警资讯】

  2026年9月9日,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针对某公司作出30万欧元的处罚决定。调查查明,2024年某公司共计收到265项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包括前员工的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其中超过四分之三未被处理或处理不当,具体包括:12份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未被处理,166名提出删除请求的人未被告知处理结果,27人在法定期限外收到删除个人信息请求的处理结果。尽管该公司对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提出异议,辩称其中大量请求涉及候选人数据已被自动删除的情况,但合议庭重申,这种自动删除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候选人的义务。以上情况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第12条以及第17条。

  (资讯分类:境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法经营主体关注如下要点:一是建立数据主体删除请求工单机制,确保每一笔申请均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无论是否支持删除均须向申请人发送结果通知,杜绝“已自动删除但未告知”的漏洞;二是将删除权嵌入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按合同、法律留存例外分类处置,备份数据隔离清理,处理结果及依据留痕可查;三是把请求逾期率、通知完整率纳入考核,定期复盘监管处罚案例,防范GDPR第12条和第17条项下的行政罚款风险。

  四、欧盟《网络弹性法案》报告义务生效

  【预警资讯】

  2026年9月11日,欧盟《网络弹性法案》(Cyber Resilience Act,以下简称CRA)规定的漏洞及严重安全事件报告义务正式生效。CRA要求制造商通知已被主动利用的漏洞以及对数字元素产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事件。制造商需在知情后24小时内提交早期预警,并在72小时内提交完整通知。对于已被积极利用的漏洞,应在补救措施可用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对于严重事件,则应在72小时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此外,根据CRA第24条第3款,开源软件维护者也负有相应的报告义务。

  (资讯分类:境外,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络安全;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在欧经营主体关注如下要点:一是把CRA义务嵌进产品合规流程,建立7×24小时漏洞与事件监测及分级研判机制,由安全运营或合规团队在24/72小时法定节点前完成早期预警与完整通知提报,并留存证据链;二是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机制,覆盖从设计、发布、更新、补丁到停更退出全部阶段,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更新与支持;三是将CRA要求写进业务合同与供应商协议,明确漏洞披露、事件上报、补丁交付和跨境监管配合责任。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等提供信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深圳市司法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决策建议,同时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3.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者其他专家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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