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力求能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具体为: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从“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修改为“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放宽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同时,为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为进一步便利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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