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生实事专题 > 法律援助 > 常见问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来源: 日期:2026-06-2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