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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维权暖人心 为表谢意送锦旗

来源: 日期:2023-04-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3年4月4日上午,张先生专程前往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送来一面标注有“为民服务,尽职尽责”的锦旗,以此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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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张先生入职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后因公司搬迁,公司主动与张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同意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差额、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近两年加班工资差额。因协商未果,张先生于2022年5月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由为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并向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经审查,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劳动争议代理方式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广东广和(光明)律师事务所彭安意律师作为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承办律师。2022年7月,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50861.31元。公司不服本案仲裁结果,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在该案劳动仲裁期间,公司于2022年8月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由为赔偿金争议,请求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公司所述理由主要是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因张先生怠于履行工资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大门被封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为应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及劳动仲裁,张先生继续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所涉两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此,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综合案情和案件指派顺序,指派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苏永宁律师作为上述两个案件的承办律师。经承办律师认真研析,分别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

  2023年3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继续支持了张先生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提出的请求。

  2022年9月,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赔偿金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裁决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承办律师认为“张先生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损失”等答辩意见全部采纳。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法律援助案件仍由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苏永宁律师担任代理人,最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上述系列案件,张先生累计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四次法律援助,经承办律师的专业代理,最终帮助张先生依法维权。虽然前述案件已告一段落,但就公司未履行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张先生已继续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待张先生能最终胜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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