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6日,陈某某的亲属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就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申请公诉阶段的法律援助,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燕律师担任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诉阶段的法援律师,为陈某某提供相关法援服务。
公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指控摘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协助他人以微信聊天、授课方式,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投资平台,并以造成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2018年12月20日,承办律师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并于2018年12月25日向办案机关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受援人供述】
陈某某本人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4月,陈某某在同乡王某的介绍下进入一家不知名的公司工作,刚进公司,公司便配备了一台手机给陈某某,手机上有一个多开微信软件,软件里已经有8个微信号,公司要求陈某某利用该8个微信号上网找一些照片包装微信号,管理陈某某的组长每天会从老板那里拿到一些可能是股民(潜在股民)的电话号码分配给包括陈某某在内的组员,陈某某就通过手机中的8个微信号,请求添加这些股民的微信好友,一旦股民审核通过,陈某某便和股民聊天,谎称自己是以前股票群里的好友,一旦股民默认,就慢慢可以试探出是否是真股民,得知对方是股民的就会和对方聊炒股的话题。
等到陈某某认为时机成熟,就会把股民拉进公司的微信大群,大群的群主就会介绍说其是从事金融行业的,然后开始推荐一些所谓炒股信息,这些大群里大部分的微信号都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操作,所以就会有很多微信号开始烘托气氛,夸大群主发的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并要求群主讲课,这个时候群主就会发直播间的链接,还有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告知开课时间,说到时候会开课透露一些炒股信息。
其实直播间里老师是别的人,该公司只是配合将客户吸引进直播间。直播间老师基本说的都是股票信息,但是后面就会推出产品,这些产品会变化,但都是各种投资平台,这个投资平台号称是国外的平台,是用美金来炒作,比国内的股票要正规,更容易赚钱,客户一旦相信就会进入平台申请账号并入金,这个时候陈某某就要继续负责这些客户,和他们聊天,让他们相信老师,跟着老师的指导在平台上多次操作。
陈某某及其他业务员也有平台的模拟账号,并用这些模拟账号在投资平台上操作买卖,这些模拟账户给陈某某时就有一些虚拟金额数目,一般操作就是涨跌各买一份,总有一份是赚钱的,然后把赚钱的操作部分截图给客户看,让他们相信这个平台更容易赚钱。
陈某某入职该公司后,做过的产品有“恒指”(买卖恒指涨跌)、“原油”(买卖原油涨跌)、“沪深300”(买卖沪深300指数涨跌)等。陈某某共介绍过两名客户进入平台,一名叫“YAN”,一名叫“WT”,“YAN”入金2400美金,在公司被警方查获时亏损了1000多美金,“WT”入金9000美金,在公司被警方查获时尚无亏损。陈某某的收入为“底薪3200元+提成(客户亏损的10%)”,至公司被警方查获,因陈某某负责的两名客户尚未到结算期,因此,陈某某尚未拿到任何提成。
2018年9月11日12时许,陈某某在龙岗区横岗的公司宿舍吃完饭,就听到有同事说接到了老板被抓的电话,陈某某及其他人员想离开公司宿舍逃跑时,在走到二至三楼中间楼道时就被警方抓获了。
【辩护意见】
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承办律师对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对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异议。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协助他人以微信聊天、授课方式,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投资平台,并以造成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因此承办律师对侦查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异议。
二、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公诉机关查清该等事实,并收集该等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被告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1、被告人陈某某系根据他人指使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仅造成了一名叫“YAN”的被害人1000元美金的损失,其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伙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
5、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具有很深的悔罪意思。
综上所述,请求公诉机关对采纳承办律师上述意见,以维护被告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鉴于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因此承办律师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申请书》:“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伙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罪行,并真诚悔过,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请求对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公诉结果】
2019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承办律师前往福田看守所为陈某某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陈某某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5月24日晚10时左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承办律师到福田看守所,宣布了对陈某某不起诉决定,并于当天释放了陈某某。
陈某某及其家人对不起诉结果和律师服务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能够被不起诉处理,除了其是从犯等原因外,还有一个主要因素是其愿意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面对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进行阐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了哪些司法理念?
首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该理念的进一步彰显。
其次,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这两者的关系从更高层次进行了统一。
从总体上看,刑事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会造成无意义的耗费,甚至可能会影响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投入,进而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从总体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司法资源的总体投入与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对公正程度的保障要求相适应。
再次,体现了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案件按照疑难复杂程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另一类是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应该区别对待,这是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我国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繁简分流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速裁程序,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上更进一步。
二、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制度激励,体现于哪些诉讼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以不同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精神。
具体而言,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将获得的制度激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表示的,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都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应规定,在本阶段无法体现的,就要明确作出记载,移交下一个诉讼阶段来体现。
如在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加快办理,在10至15日内起诉至法院,缩短审前羁押时间。
另外,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特殊撤销案件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符合特别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则要在量刑建议上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查确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则可进入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缩短诉讼时限。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记载于每个诉讼阶段的案件卷宗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权利形成全过程、全面的保障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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