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有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随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法律规范落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受法律严惩。
实名制管理,解农民工维权举证难题
北京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敏从事法援工作已有十年,接手过大量农民工法援案件。他告诉记者,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用工形式比较灵活,许多农民工手中并没有一纸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尤其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情况下,许多分包人本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支付劳动报酬采用现金结账,没有工资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农民工在维权时无法证明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工资记录,举证时面临重重困难。即使在法援律师指导下,劳动者搜集到工牌、工卡等作为辅助证据,但在实际维权时仍处于不利位置。
这些困境将在《条例》实施后得以解决。《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倪敏表示,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效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帮助农民工摆脱举证难的困境。
用工企业需设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钱袋子”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条例》还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律师提醒,工程建筑领域企业应高度关注和重视《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违法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面临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深圳法援律师助力农民工劳动仲裁
倪敏表示,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农民工群体年轻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比以往增强了许多。从办案接触情况看,深圳部分“80”“90”后的农民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已初步了解掌握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有些农民工还通过深圳市司法局“法治地图”等途径向值班律师进行劳动权益咨询。此次《条例》实操性很强,法律责任明确,将更加切实地为农民工维权“撑腰”。
《条例》中还提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记者从市司法局法援处方面了解到,市、区法援机构近几年来一直致力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农民工欠薪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每年深圳也会定期举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并向用工单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法宣讲。而《条例》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助力农民工维权的责任意识,并为法律援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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