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某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从2016年8月20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在某产业园区内的店铺日常经营,从店铺里的员工管理到出纳报账,包括店铺的物业管理沟通等工作均是曹某某负责。
近日,商铺因电源自燃发生火灾,从发生火灾到灭火,再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测都是曹某某一手经办。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认定,完全是属于电源线路老化引起的自燃,并非人为原因。就在事故处理完毕,店铺因火灾需要重新整修营业时,老板突然反口说是曹某某的过失导致的火灾,不仅不再为曹某某再提供工作条件,还拖欠了曹某某三个月的工资,甚至还要求曹某某赔偿店铺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某某来到了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同时咨询到了法律援助律师求助,帮助自己组织申请事项的填写方式,就此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
2018年1月,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曹某某,仔细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同时查看了曹某某带来的火灾现场照片及消防部门对这次火灾认定的结果,并听曹某某口述了实际上的损失。
据当事人口述,在这次火灾发生之前,就曾多次提醒过老板要把旧的插座板和旧的电路进行改造和翻新,而老板基本上都不同意,觉得能用就用,没必要做翻新,现在因为线路老化导致火灾了却认为是员工离开店铺没有拔掉电源。
在了解完基本情况之后,杨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申请人既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也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系被迫离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经一年七个月,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即7000元。
证据方面,申请人在此之前咨询过法律援助律师,因此已经自行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被申请人,打印出来的邮件投递记录显示邮件已经正常签收,视为通知送达。而后老板没有再与他联系,知道本案提了仲裁申请后,老板有联系过曹某某,说工资可以给,但要扣除掉一些费用后少付给她一些。
申请人从2016年8月20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是每个月35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将劳动合同给申请人一份。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3月31日,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购买到了三月份的社保,截止到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仅支付到2016年12月的工资。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2018年7月18日给申请人支付了1月和2月的工资7529.55元。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3月份工资人民币3500元。
开庭当天,申请人特殊原因暂时没法出庭,让自己的儿子来参与庭审。而被申请人缺席未到。仲裁员和我们了解事实,看过证据材料后,仲裁员打电话给被申请人问询情况,并建议被申请人尽快处理,被申请人电话中答复仲裁员说和申请人电话沟通调解事项,我们把事先准备好的代理意见和理由告知了申请人,并提示申请人尽可能争取自己的利益。
经过一番周旋,最后被申请人同意支付一部分款项,但仲裁员建议还是让被申请人立即转款到申请人账户,以免后患。于是我们继续帮申请人沟通,最终被申请人当即转账了4000元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了7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庭当即出具了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经过了不普通的调解程序,最终达成调解事项。虽然法理上来分析,申请人作出了让步,明显仲裁委可以支持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放弃了,但实际上申请人争取到了得到款项的时间。
这是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的斡旋点:即被申请人有的经营困难付不出全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有的不愿意支付。他们宁愿走了仲裁程序走法院程序到执行,再拖一段时间,尽量往后拖着不付。但作为劳动者的申请人原本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很多人都是指望着每个月的工资来生活,突然没有了工资无法维系生活开支,他们也无法在这样高消费的大城市中生存。当然申请人为了眼前能生活下去的指望,当然期待工资和补偿款能尽早拿到,即便打个折,尽快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在这个城市生存下去或者一家人生活的期望。
而我们作为援助律师,不仅仅是要帮劳动者尽可能依法争取到其所有的权益,还要为劳动者的现状分忧。这个案件最终得到调解的结果,申请人不想再追究下去了,对于我们的工作也表示满意,但放弃了一部分款项但调解始终对律师而言都算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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