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一面受援人陈某赠送锦旗感谢。
2014年5月,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保险,2018年3月,陈某被诊断为低级别阑尾粘液性肿瘤,同年5月陈某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重疾应赔付的情形,拒绝了陈某的理赔申请。无奈之下,陈某于2018年11月16日前往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坪山区法援中心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及相关案件材料,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石科伟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联系陈某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因,发现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患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赔付情形。随后,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在征询陈某的意见后,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申请。
2020年4月7日,该案件开庭,2020年5月27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保险费19234.06元。三、判决被告豁免人身保险合同中主险、附加长期意外保险、重疾险在剩余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费。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最终,在坪山区法援中心及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向坪山区法援中心赠送“法律卫士 为民解忧”的锦旗以表感谢。坪山去法律援助中心也将始终坚持爱相随、法相伴,一路风雨同行。
案件解读: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险重要性,通过保险以转移和分散风险。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方面,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只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风险及情况最为清楚,而风险承担者保险方则不尽其详,难以通过查勘或检查所能全面把握;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往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当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方单方面制定的,投保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方式接受。
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在是否应予赔偿、赔多少数额、赔偿比例、保险合同是否应该继续有效、保险人是否还能继续投保等问题上常发生争议。本案中,双方对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有争议。对于可能产生不同的解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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