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亮(化名)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深圳某劳务有限公司,被安排到某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第二标段)项目工地工作,岗位为资料员,约定月薪为人民币4500元。但公司未与庄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五险一金。
2018年12月17日,庄亮因正常工作受伤,2次住院期间遵医嘱,均需有陪护一人。2019年8月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受伤部位是右腿。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7日,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7日。因深圳某劳务有限公司仅为庄亮支付医疗费,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劳资双方出现纠纷。庄亮于2020年7月8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承办人梁律师接到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协助庄亮收集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住院、出院及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承办结果:
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日前,仲裁委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庄亮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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