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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反贿赂合规指南

来源: 日期:2025-06-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国内外反腐败反贿赂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是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反腐败文书。它于 2002-2003 年在奥地利维也纳起草和谈判,随后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它反映了各国对打击腐败的共同承诺。该公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打击腐败的全面方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预防措施、刑事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和资产追回以及

  1. 预防措施

  《公约》专门用一章论述预防问题。本章提出了一套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全面和相辅相成的措施体系,这些措施如果得到实施,就能提供透明度和问责制,防止出现腐败行为的机会。

  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性政策,如制定有效和协调的反腐败战略,建立预防腐败机构,以及采取措施确保竞选和政党筹资的透明度。《公约》还规定,公务人员应遵守促进效率、透明度和择优录用的保障措施。公务员一经录用,就应遵守行为守则、财务和其他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的纪律措施,还必须促进公共财政事项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此外,还制定了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的具体要求。在公共部门的关键领域,如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共采购领域,《公约》提倡采取措施提高相关机构和个人的透明度和廉正。由于预防腐败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努力,为了促进这种全社会的做法,《公约》呼吁各国促进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积极参与,并强调公开报告和获取信息在预防腐败方面的重要性。

  2. 刑事定罪与执法

  《公约》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论述定罪和执法问题,呼吁各国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定罪、调查、起诉和判决,以解决有罪不罚的问题。在刑事定罪领域,《公约》呼吁各国打击一系列腐败行为,包括国内和跨国贿赂、影响力交易和滥用职权、贪污和洗钱,以及私营部门腐败、妨害司法和资产非法增加等犯罪。各国承诺适用适当的制裁和刑事司法措施,以确保追究犯罪者(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法律实体)的责任。在执法领域,各国承诺设立负责打击腐败的独立的专门执法机关,这些机关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力和专门技能,以成功地调查、起诉和判决腐败及相关犯罪。在机构方面,《公约》要求加强各当局之间以及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交流,应采取平行措施保护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和举报人,并通过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剥夺犯罪人的非法财富。

  3.国际合作

  由于认识到腐败案件的复杂性和跨国界性质,《公约》用整整一章专门论述国际合作问题。该章为各国在正式和非正式层面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框架。为此,各国承诺设立独立和专门的执法机关,以提供尽可能广泛的司法协助,并直接和安全地非正式交流与正在审理的腐败案件有关的信息。《公约》进一步涵盖了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其他方式,如引渡、被判刑人员的移交、直接执法合作、联合调查和特殊侦查手段。公约还呼吁各国酌情考虑在民事和行政事项的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

  4,资产追回

  各国一致认为,资产追回应是《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资产追回是指追回腐败所得的过程,如果腐败所得被转移到国外,则将其返还给被攫取的国家或其合法所有者。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这些国家,高层腐败导致国家财富被掠夺,而资源对于新政府领导下的社会重建和恢复至关重要。,《公约》专门用一整章来讨论资产追回问题,该章旨在支持各国消除腐败的最坏影响,同时向腐败官员发出一个信息:腐败的非法资产将无处藏身。

  本章的条款具体规定了如何在资产追回过程的各个阶段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采取查明、追踪、冻结、保全、扣押、没收、管理和返还被盗资产等措施。《公约》鼓励各国之间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合作,并设想了这方面的各种机制,如直接执行另一国的冻结令或没收令,在罪犯死亡、潜逃或不在的情况下进行非定罪没收,或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如另一国提起民事诉讼。

  5.技术援助与服务

  向《公约》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对于确保各国获得必要的支持、指导和专门知识以弥补在充分和有效实施《公约》方面的差距至关重要。因此,《公约》专门有一章涉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该章强调了为负责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人员提供具体培训方案的重要性,并请所有国家相互提供援助,如物质支持或交流相关经验和专门知识。

  本章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应根据其能力,考虑在各自的反腐败计划和方案中,向彼此提供最广泛的技术援助,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包括在本条第1款所述领域提供物质支持和培训,培训和援助,以及有关经验和专门知识的相互交流。同时,缔约国应收集、交换、分析有关腐败的信息,考虑相互编制和分享统计数据、有关腐败的分析专业知识和信息,以期尽可能制定共同的定义、标准和方法,以及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最佳做法。

  (二)OECD反贿赂公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公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公约》)是全球首个专门针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通过统一标准遏制行贿行为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1.核心目标与适用范围

  《公约》要求缔约国将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覆盖所有形式的跨国商业活动,包括贸易、投资及公共采购。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协调各国法律,消除贿赂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促进廉洁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2,贿赂行为的定义与构成

  1) 主动贿赂

  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中介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承诺或给予不正当利益(包括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以换取其在职务行为中提供便利(如合同授予、许可审批),无论贿赂是否成功,均构成犯罪。

  2) 外国公职人员范围

  包括外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及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

  3) 间接责任

  教唆、协助或共谋贿赂的行为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未遂贿赂亦受处罚。

  3.法人责任与制裁措施

  1) 企业责任

  缔约国需确立法人对贿赂行为的责任,即使违法行为由员工或第三方实施,企业仍可能因管理失职承担法律后果。

  2) 刑事与非刑事制裁

  对自然人可判处监禁(刑期需满足引渡要求),对法人可处以高额罚款,并没收贿赂所得或等值财产。此外,可附加民事或行政制裁(如市场禁入)。

  4.管辖权与国际合作

  1) 属地与属人管辖

  缔约国需对在其领土内发生的贿赂行为,以及本国公民或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贿赂行为行使管辖权,即使行为仅部分发生在境内。

  2) 司法协助与引渡

  缔约国应相互提供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司法协助,并将贿赂罪纳入可引渡罪名范围。

  5.预防与合规要求

  1) 内部管控

  企业需建立反贿赂合规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员工培训、第三方尽职调查及举报机制。2021 年修订的《反贿赂建议》进一步要求企业将合规措施嵌入商业模式,强化高管责任。

  2) 透明度与数据保护

  缔约国应推动企业财务透明度,同时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与安全,鼓励内部举报。

  6.监测与执行机制

  1) 同行评审制度

  OECD 反贿赂工作组定期审查缔约国的法律实施情况,发布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截至 2025 年,已有 44 个国家(包括 38 个 OECD 成员国及 6 个非成员国)批准公约。

  2) 非审判解决机制

  鼓励缔约国通过和解协议等非审判方式处理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并避免重复处罚。

  7.2021 年通过的《反贿赂建议》新增内容

  1) 打击贿赂需求方

  首次明确要求缔约国关注受贿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索贿的预防与制裁。

  2) 强化国际协作

  推动缔约国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协调跨境案件调查,避免司法冲突。

  3) 合规激励措施

  建议政府在公共采购、补贴发放等领域优先考虑合规企业,同时对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企业减轻处罚。

  以上信息来自于OECD公约文本,各国执行情况报告,OECD《跨国企业准则》,https://www.c4integrity.org/our-priorities/other-projects/ https://ngm.com.au/oecd-anti-bribery-convention

  (三)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反腐败法律之一,旨在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并规范企业财务透明度。

  1.核心法律框架

  1) 立法宗旨

  FCPA 由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构成,旨在禁止美国企业及个人通过贿赂外国官员获取商业利益,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和内部控制体系。反贿赂条款(15 U.S.C. § 78dd-1 等)旨在禁止向外国官员、政党或候选人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物项以影响其职务行为;会计条款(15 U.S.C. § 78m 等)要求企业保持准确的账簿记录,并设计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以防止腐败。

  2) 主管机构

  DOJ 负责刑事执法及非发行人的民事诉讼,SEC 负责针对发行人的民事执法。

  2.管辖范围

  FCPA 适用以下主体:

  1) 美国实体:包括所有美国公司、公民及永久居民,无论其行为发生地。

  2) 外国发行人:在美国上市或需向 SEC 提交报告的外国公司。

  3) 地域管辖:任何利用美国邮件或州际商业工具(如银行转账)实施贿赂的主体,即使其为外国实体。

  4) 长臂管辖:典型案例包括中兴、华为等中国企业因海外行为被美国执法机构追责。

  3.企业合规核心要求

  1) 反贿赂合规

  禁止范围包括现金、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任何有价值的物项”,但允许为加速例行政府行动(如签证办理)支付合理 “加速费”。主观意图需证明行贿者具有 “腐败意图”(Corrupt Intent),即明知或应知款项将用于影响外国官员职务行为。

  2) 第三方合规管理

  a. 代理责任

  企业需对员工、代理商、分销商等第三方的行为负责。例如,飞利浦因中国子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医院行贿被 SEC 罚款 6200 万美元。

  b. 尽职调查

  企业需对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尤其在高风险地区或业务领域。DOJ《公司合规计划评估》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的尽职调查方案,包括现场审计和合同条款约束。

  3) 会计与内部控制

  企业需准确记录所有交易,禁止通过虚假发票、虚构服务等方式掩盖贿赂。例如,百时美施贵宝因将贿赂款计入合法业务开支被 SEC 罚款 1400 万美元。

  企业需建立流程以识别和防范腐败风险,如限制员工权限、实施交易监控系统。DOJ 在评估合规计划时,不仅关注制度设计,更强调实际执行效果。例如,爱立信因长期未有效执行内控被处罚。

  4) 合规体系建设

  根据 DOJ《企业合规计划评估》(2020 年更新),企业需要:

  a. 制定书面反贿赂政策,并覆盖所有业务环节。

  b. 定期对员工、第三方进行合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 FCPA 要求。

  c. 通过内部审计、数据分析等手段检测违规行为,并建立匿名举报机制。

  d. 发现违规后及时调查、惩处责任人,并完善制度以防止再犯。

  以上信息来自https://www.bdo.com/insights/advisory/fcpa-compliance-a-practical-guide-for-identifying-and-mitigating-the-risk-of-violations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riminal-fraud/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司法部)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fraud/fcpa-resource-guide (资源指南)

  (四)英国《反贿赂法案》(Bribery Act 2010)

  1.核心罪名体系

  1) 主动行贿与被动受贿

  主动行贿:任何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提供、承诺或给予他人不正当利益(包括非金钱利益),意图诱导或奖励其不当履行职责(如违背诚信、公正或信任义务),即构成犯罪。例如,向采购官员提供回扣以获得合同。

  被动受贿:接受、索取或同意收受不正当利益,且该利益与不当履行职责相关。例如,公职人员暗示供应商支付 “加急费” 以加快审批。

  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指向外国公职人员(包括国际组织官员、国有企业员工)提供利益,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或商业优势。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不同,该罪不要求证明 “不当履行职责”,仅需证明意图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禁止 “小额便利费”(如加快签证办理的非正式费用),即使金额微小也可能构成犯罪。

  3) 商业组织未能预防贿赂

  若关联人员(包括雇员、代理商、子公司)为商业组织的利益实施贿赂,无论组织是否知情或参与,均构成犯罪。唯一抗辩是证明已建立 “充分程序”(Adequate Procedures)预防贿赂。关联人员范围包括代表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如顾问、合作伙伴,甚至临时承包商。

  2.企业责任与合规要求

  1) 充分程序的法定标准

  根据 2011 年国务大臣发布的《反贿赂法案指南》,企业需满足以下六项原则:

  a. 程序相称性:措施需与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匹配(如高风险地区需加强尽职调查)。

  b. 高层承诺:董事会需直接负责反贿赂合规,制定零容忍政策。

  c.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内外部风险(如国家腐败指数、业务领域敏感性)。

  d. 尽职调查:对第三方(如代理商)进行背景审查,建立 “合规黑名单”。

  e. 培训与沟通:全员反贿赂培训,覆盖供应链合作伙伴。

  f. 持续监控:定期审计合规体系,根据风险变化调整措施。

  2) 合规激励与后果

  a. 主动披露减免:主动报告违规并配合调查的企业,可能减轻罚款(如空客公司因部分合规缺陷被罚款 39 亿英镑,但因配合调查避免了更严厉处罚)。

  b. 市场禁入:违规企业可能被禁止参与公共采购(如世界银行将劳斯莱斯列入黑名单)。

  3.管辖权与国际执法

  1) 广泛的域外效力

  a. 属人管辖:英国公民、居民或在英注册企业,无论贿赂行为是否发生在英国境内,均受法案约束。

  b. 属地管辖:非英国主体若在英国境内实施部分贿赂行为(如支付款项通过英国银行),亦受管辖。

  2) 国际协作机制

  a. 司法协助:英国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欧盟)建立情报共享机制,例如在阿尔斯通案中,英国 SFO 与美国司法部联合调查。

  b. 引渡条款:贿赂罪被列为可引渡罪名,嫌疑人可能被跨境追捕。

  4.制裁措施与执法实践

  1) 刑事处罚

  a. 自然人:最高可判处 10 年监禁及无限额罚款。

  b. 法人:罚款通常为违法所得的 2-5 倍,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10%(以较高者为准),并没收贿赂所得。

  2) 非刑事制裁

  a. 声誉惩戒:公开曝光违规企业,影响国际信用评级(如嘉能可因刚果行贿案被全球通报)。

  b. 高管连带责任:若高管 “同意或默许” 贿赂,可能被追责(如 SGG 集团高管因共谋欺诈和贿赂被判刑)。

  以上信息来自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bribery-and-corruption-laws-and-regulations/united-kingdom/

  https://www.lawsociety.org.uk/topics/regulation/bribery-act-2010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serious-fraud-office

  二、企业面临的法律、声誉与商业风险

  一)法律风险

  1. 域外管辖的法律冲突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虽于2025年2月暂停新案执法,但法律本身仍有效,企业因历史行为被追责的风险依然存在。例如,若2025年前通过美国银行账户支付贿赂,仍可能触发FCPA管辖。英国《反贿赂法》则更为严格,其“未能防止贿赂”罪实行严格责任,企业需证明已建立“充分程序”方可免责,且禁止任何形式的“便利支付”。法国《萨宾第二法案》要求员工超500人的企业设立合规官,违规可面临最高100万欧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2.发展中国家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

  在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当地法律可能存在模糊性(如“外国官员”定义宽泛),且执法标准易受政治影响。例如,尼日利亚2025年修订《公共采购法》后,外资企业需重新审查与政府关联方的合作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输送”。

  3. 中国阻断立法的合规困境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要求企业拒绝执行外国不当域外制裁,但部分国家(如美国)的次级制裁可能迫使企业在遵守中国法律与失去海外市场间抉择。例如,某中国供应商若拒绝向被美国制裁的伊朗企业供货,可能面临国内处罚;若继续交易,则可能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

  二)声誉风险

  1. 品牌价值的不可逆损伤

  腐败丑闻曝光后,企业面临消费者抵制、合作伙伴解约、股价暴跌等连锁反应。例如,英国Guralp Systems因行贿韩国政府官员被曝光后,尽管通过延期起诉协议(DPA)避免刑事定罪,但其地震监测设备在亚洲市场的份额从35%骤降至8%,核心客户韩国地质资源研究院(KIGAM)终止了长期合作。

  2.国际舆论的放大效应

  社交媒体时代,负面新闻24小时内即可传遍全球。2024年某德国工程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贿赂案被当地媒体曝光后,其CEO被迫辞职,欧洲议会随即启动对该公司欧盟项目的专项调查,导致其市值蒸发12亿欧元。

  3.供应链的信任传导

  腐败风险可能沿供应链向上游或下游传导。例如,某意大利汽车制造商因供应商向墨西哥政府官员行贿被牵连,尽管自身无直接责任,仍被迫召回在拉美市场的全部车辆进行“合规审查”,直接损失达2.7亿美元。

  三)商业风险

  1. 合规成本持续攀升

  建立跨国合规体系需投入大量资源。例如,某日本电子企业为应对FCPA和英国反贿赂法,每年需支付第三方尽职调查费用约800万美元,合规部门员工增至120人,占海外员工总数的15%。若被调查,律师费、审计费等额外支出可能高达涉案金额的3-5倍。

  2.项目终止与市场准入壁垒

  腐败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项目被叫停。莫桑比克前公共工程部长受贿案曝光后,该国修订《公共采购法》,要求所有外资基建项目重新接受合规审查,某中国企业价值12亿美元的港口项目因此延期2年,损失利息及违约金达1.8亿美元。部分国家还会对有腐败记录的企业实施“市场禁令”,如巴西2025年新规禁止近五年内有贿赂记录的企业参与政府招标。

  3.竞争劣势与机会丧失

  合规企业可能因拒绝行贿而失去订单。例如,某荷兰制药公司在东南亚某国竞标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时,因拒绝向当地官员支付“介绍费”,被竞争对手以更低报价(实际包含贿赂成本)击败,直接损失年销售额的18%。长期来看,腐败文化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合规死循环”,被迫在高风险市场持续妥协以维持生存。

  三、企业出海应对建议

  (一)合规体系建设

  依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需设立首席合规官,制定反商业贿赂专项制度,并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其他单位” 范围及量刑标准。

  根据透明国际清廉指数(CPI)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将目标市场分为高风险(CPI<40)、中风险(40≤CPI<60)、低风险(CPI≥60)三类,制定差异化合规策略。在国际合同中加入“反腐败承诺条款”,要求合作伙伴提供合规声明,并保留因腐败行为终止合作的权利。同时,明确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如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避免司法管辖冲突。

  (二)声誉风险防控

  1.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上市公司需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披露合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危机公关机制

  企业应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回应舆情。宁波市鄞州区要求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中同步修复声誉。

  3.严格规范行为

  将反贿赂纳入高管KPI,实行“一票否决制”。某美国科技公司规定,区域总裁若纵容腐败行为,不仅会被解雇,还需退还过去三年的绩效奖金,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商业风险防控

  1.供应链合规管理

  通过签订合规协议、开展尽职调查等方式约束商业伙伴,防范腐败贿赂行为发生。常州市国资委要求企业对供应商进行合规评估。

  2.合规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合规体系可作为减轻处罚依据。国家标准 GB/T 35770—2022 为行政机关采信合规整改效果提供了依据。

  3.合规成本分摊

  通过保险转移部分风险(如购买董事及高管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同时将合规成本计入产品定价。例如,某法国能源公司在中东项目中,将合规审查费用按合同金额的0.5%单独列项,由业主方承担。  

  4.市场多元化布局

  广泛开拓市场,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高风险市场。某中国建材企业在东南亚市场因腐败风险损失惨重后,将业务重心转向欧洲和北美,通过收购当地环保建材公司,三年内将合规成本占比从12%降至5%,并获得欧盟绿色认证提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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