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规则
(一)美国
1. 关税计算
法律依据:《1930 年关税法》(19 U.S.C. Chapter 9)及年度《协调关税表》(HTSUS)。
计征方式:从价税(为主)、从量税、复合税,税率查询HTSUS。
特殊措施:301 关税、232 国家安全关税、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
https://www.cbp.gov/trade
2. 商品分类
税则归类:采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细化至 10 位编码,归类争议由 CBP 裁定,可用HTSUS 在线查询。
美国协调关税表(SUBTITLE I-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取代 1930 年《关税法》原有的关税表,依据 Pub.L.100–418(1988 年贸易法案)修订,自1989年1月1日生效,是美国现行关税分类和税率的核心法律依据。其主要构成内容为:
(1) 通用注释(General Notes):关税适用的一般性规则(如优惠税率、反倾销措施)。
(2) 解释总规则(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商品归类的基本原则(如“具体列名优先”)。
(3) 美国附加解释规则(Additional U.S. Rules of Interpretation):补充 WTO 协调制度的特殊规定。
(4) 章节内容:对应 HS 编码 1–99 章,包含具体商品的关税税率、监管条件等。
(5) 化学附录:特殊化学品的关税处理规则。
https://hts.usitc.gov/
3. 估价规则
法律依据:19 CFR Part 152(执行WTO海关估价协定)。
交易价值:一般情况在确定交易价值时,考虑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而不考虑其计算方法。该价格可能是折扣、加价或谈判的结果,也可能是应用某种公式得出的,如伦敦商品市场出口当日的有效价格。应付指价格已经商定,但进口时尚未实际付款的情况,可通过信用证或可转让票据付款,也可直接或间接付款。
成交价格:需证明 “正常贸易过程”,排除特殊关系影响(如关联方交易需额外举证)
替代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19 CFR 152.103)。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52
4.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法律依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102部分(19 C.F.R. Part 102),《1930年关税法》第304节(19 U.S.C. § 1304)(原产地标记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裁定案例库(e.g., HQ H096325, HQ H243893)
用于确定货物“国籍”(用于征收最惠国待遇(MFN)关税、实施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税、原产地标记等)。
(1) 核心原则: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货物在哪国经历了最后一次实质性改变其名称、特征或用途的加工或生产,该国即为原产国。
判断标准(三选一,依次适用)
a. 税则归类改变(Tariff Shift):
加工导致货物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中的6位数级子目号发生变化。
依据:19 C.F.R. § 102.11(a), (b)
b. 价值增值测试(Value-Added Test)
若税号未改变,则要求加工国贡献的原料成本 + 直接加工成本 ≥ 货物总价值的35%。
依据:19 C.F.R. § 102.11(c)*
c. 特定货物规则(Specific Goods Rules)
某些商品(如电子设备、化学品)有特殊规定(见19 C.F.R. § 102.20)。
(2) 原产地标记要求(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进口至美国的货物必须清晰标注原产国(如“Made in China”);未标记或错误标记将面临罚款甚至扣押。
依据:19 U.S.C. § 1304;19 C.F.R. Part 134*
5.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法律依据:各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法律文本(如USMCA、CAFTA-DR、美韩FTA),CBP发布的FTA实施指引与裁定(如USMCA Implementation Instructions),普惠制(GSP)法律文本(19 U.S.C. § 2461–2467)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告
(1) 核心规则(因协定而异,但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a. 完全获得(Wholly Obtained)
仅使用协定成员国资源生产的货物(如矿产、农作物、活畜)。
b. 税则归类改变(Tariff Shift)
非原产材料在协定成员国加工后,其HTSUS税号发生指定级别的变化(如章、品目、子目改变)。
c. 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
要求货物在成员国的增值达到一定比例(如USMCA中汽车需满足 75% RVC)。
计算公式(二选一):
成交价法:(出厂价 - 非原产材料价值) / 出厂价 ≥ RVC%`
净成本法:(净成本 - 非原产材料价值) / 净成本 ≥ RVC%`
d. 加工工序要求(Specific Processing)
某些商品需在成员国完成关键工序(如纺织品“纱线前进规则”要求从纱线到成品均在区内生产)。
(2) 累积规则(Cumulation)
允许将多个协定成员国的原料/加工价值合并计算(如USMCA三国间可累积)。
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origin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
(二)欧盟
1.关税计算
法律依据:《欧盟关税法典》((EU) 2015/2447)及年度《综合关税表》(TARIC)。
税率类型:最惠国税率(WTO)、协定税率(如 EU-Japan EPA)、普惠制(GSP)。
计税价格:CIF 价(成本+保险+运费),排除进口后费用(欧盟委员会条例 (EU) 2015/2446)。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calculation-customs-duties_en
2.商品分类
欧盟分类系统分为CN和TARIC。
(1) 组合命名法(The Combined Nomenclature )
欧盟的8位编码系统,它以协调商品描述和编码系统(HS)为基础,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开发,是一种商品分类工具,主要用于满足欧盟共同关税以及贸易统计数据的需要。
其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规定(分类的一般规则、与职责或命名相关的规则等),商品描述,与 CN 细分相关的其他章节注释和脚注,传统税率,补充单位,关税相关的附件(农业、化学等)和一个特殊的编码系统(第 98 章和第99章)。命名法的每个细分都称为“CN 代码”,它有一个8位代码编号,后跟描述和关税率,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补充单位。
(2) 综合关税(TARIC)
提供适用于欧盟特定商品的所有贸易政策和关税措施的信息(例如临时暂停关税、反倾销税),它由CN的8位代码加上2位额外数字(TARIC 副标题)组成。
法律依据:1987年7月23日关于关税和统计命名法以及共同海关关税的理事会条例(EEC)No 2658/87
主要措施包括:第三国关税(Third country duty),关税优惠(Tariff preferences),自动关税暂停(Autonomous tariff suspensions),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s),某些商品的进口和/或出口禁令(例如:消耗臭氧层物质、原产于或出口到某些国家/地区的某些商品,如伊朗、朝鲜等),某些类别商品的进口和/或出口管制(例如受 CITES 保护的商品、奢侈品、文化商品、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军民两用商品、动物和食品的兽医或植物检疫管制等)。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calculation-customs-duties/customs-tariff/classification-goods_en
3.估价规则
海关估价涉及确定申报进口货物的经济价值,海关价值为计算货物的应缴关税金额(欧盟法律下的“海关债务”)提供了基础。主要有六种估价方法:
(1) 交易价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
(2) 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3) 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4) 演绎法deductive method
(5) 计算方法computed method
(6) fall-back method.
交易价值是主要估价方法,交易价值需要一定的增加(第 71 条)和扣除(第 72 条),如果交易方法不适用,则其他估价方法将按上述顺序应用(第 74 条)。
法律依据:欧盟海关法规(第952/2013号法规)第69至76条;第2015/2447号条例第127至146条、第347条和附件23-01和23-02;第2015/2446号条例第71条;第2016/341号条例第6条。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calculation-customs-duties/customs-valuation_en
4.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 单一国家生产(完全获得)
若货物在单一国家完全获得或生产,原产地为该国。
“完全获得” 范围(UCC-DA 第 31 条,列举 12 类):矿物、植物、动物产品(如摩洛哥种植的番茄)、公海捕捞(船舶注册国)、海床资源(拥有专属开发权国家)、废品回收、完全使用上述材料的制成品。
(2) 多国参与生产(实质性改变)
货物经多国生产,原产地为“最后实质性、经济合理加工”的国家。
(3) 核心要素
最后实质性加工:形成新产品或重要生产阶段(如从原材料加工为成品)。
经济合理性:加工非为规避贸易措施(如反倾销税)。
生产场所:在具备相应设备的企业完成。
(4) 两类判定路径
a. 附件 22-01 列名商品
主要规则(优先适用):税则归类改变(CTH/CTSH,如 HS 四位码变化),特定加工(如纺织品 “完全制作”、从纤维/纱线生产),增值标准(如本地增值≥X%,X依商品而定)。
残留规则:若未满足主要规则,按“主要材料价值/重量”判定(工业品按价值,农化品按重量)。
b. 非附件列名商品:
个案评估“最后实质性加工”,参考欧盟法院判例(如组装主板属实质性改变,贴膜属最小操作)。
残留规则同附件商品。
(5) 排除情形(最小操作)
以下10类操作不视为实质性加工:
包装、贴标、分拣、简单组装、拆分用途等。设计、质检、中性要素(能源/设备)不计入原产地判定。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international-affairs/origin-goods/non-preferential-rules-origin_en
5.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指南》(Guidance on the Rules of Origin),欧盟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为:
(1) 产品特定规则(List Rules / PSR)
完全获得产品:仅使用单一国家完全获得的原材料(如种植、开采、养殖等)。
充分加工或处理:非原产材料需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 税则归类改变(CTC):
章改变(CC):HS前2位改变
品目改变(CTH):HS前4位改变
子目改变(CTSH):HS前6位改变
b. 价值限制
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EXW)的特定比例(如40%-50%)。
c. 特定加工要求
如纺织品需“纺纱+织造”组合操作。
组合规则:需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如CTH + 价值限制)。
(2) 容忍规则(Tolerance)
一般容忍:允许使用少量不符合清单规则的非原产材料(通常≤10%-15% EXW价或重量)。
纺织品特殊容忍:
a. 混合产品:非原产基础纺织材料≤总重的10%。
b. 服装:非原产辅料价值≤8% EXW价(衬里除外)。
c. 例外:容忍规则不可与地域原则豁免叠加使用。
(1) 不充分加工(Insufficient Operations)
以下操作(单独或组合)不赋予原产资格:简单包装、贴标、清洗、混合、组装零件、屠宰动物等。
(2) 累积规则(Cumulation)
a. 双边累积
允许将自贸伙伴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国原产(如欧盟材料在塞尔维亚加工后返销欧盟)。
b. 对角累积
多国参与(如PEM区域),材料需在累积区内原产(如瑞士用欧盟材料生产后出口塞尔维亚)。
c. 完全累积
允许合并多个国家的加工工序(如突尼斯将中国纱织成布,摩洛哥制成服装后获摩洛哥原产资格)。
d. 区域性安排
GSP允许东盟、南共体等集团内累积。
ACP国家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间可累积,并可延伸至海外领土(OCTs)。
(3) 特殊安排
a. 纺织品(HS 50-63章)
适用更严格规则(如双重加工要求)及特殊容忍比例。
b. PEM体系
修订后公约(2023)容忍比例提高至15%,纺织品类仅限双边完全累积。 欧盟稳定与联系进程(SAP)国家视为单一区域。
c. 英国(TCA)
允许进口商知情声明,汽车等产品有过渡期规则。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ustoms-4/international-affairs/origin-goods/preferential-origin/common-provisions_en
(三)东南亚国家
东南亚国家在海关关税计算、进出口产品分类、估价及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重点规则包括
1.关税计算
1) 泰国
关税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MFN)、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AFTA-CEPT)税率和特定优惠税率。MFN税率约5%-10%,东盟成员国间AFTA-CEPT税率为零。
https://www.customs.go.th
2) 越南
采用协调制度(HS)分类,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优惠税率和特惠税率。
http://www.customs.gov.vn
3) 马来西亚
关税99.3%为从价税,0.7%为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关税,关税归类系统分为东盟内部贸易(6位税号)和其他国家贸易两种。 http://www.customs.gov.my
4) 印度尼西亚
进口关税税率由财政部制定,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CCC)税则分类系统。
https://www.beacukai.go.id
5) 菲律宾
关税制度由《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CMTA)规定,采用HS编码分类。
http://www.customs.gov.ph
6) 柬埔寨
关税以HS编码为基础,税率分为0%、7%、15%和35%。
http://www.customs.gov.kh
7) 老挝
关税分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部分进口商品可享受税收优惠。
http://laocustoms.laopdr.net/http://laocustoms.laopdr.net/
8) 缅甸
关税制度包括进口关税、出口关税、特别关税,基于HS编码分类。2025年1月起,计税汇率改用市场交易汇率。
http://www.customs.gov.mm
9) 文莱
关税分类基于HS编码,肉类、奶制品税率0%-10%,纺织原料0%-15%。http://www.customs.gov.bn
10) 东帝汶
出口零关税,进口商品征收2.5%关税,部分商品可免税。 https://customs.gov.t
11) 新加坡
进口商品分为应税和非应税两类,应税商品按《海关法》规定征税。https://www.customs.gov.sg
2.产品分类
各国均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的HS编码进行分类,但部分国家(如马来西亚)针对东盟内部贸易使用简化的6位税号系统。
3.海关估价
1) WTO《海关估价协定》
东南亚国家普遍遵循该协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包括交易价值、相同或类似货物价值、扣除价值、计算价值及其他合理方法。
2) 各国实施细则
马来西亚依据《海关估价规定》执行,印尼通过INATRADE系统管理。
4.原产地规则
1) 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
采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要求原产成分≥40%,并允许累计计算成员国成分。
https://asean.org
2) RCEP规则
菲律宾等国要求原产地证书或出口商声明,符合条件的货物可享受优惠关税。
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明确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要求直接运输和原产地证书。
二、企业出海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与监管风险
1.商品归类争议与关税追缴
各国海关对商品归类的标准差异显著。例如,中国采用以WTO《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的8位编码体系,而马来西亚针对东盟内部贸易使用简化的6位税号系统。若企业未准确理解目标市场的归类规则,可能导致关税少缴或漏缴。例如,中国某钢铁企业因错误归类镍铁制品,被印度海关补征税款并处罚,最终因未及时申诉导致信用评级降级。此外,印度要求所有CCTV设备须通过政府实验室检测,导致中国海康威视等企业供应链中断,货物扣押风险激增。
2.转移定价调整与税务处罚
跨国企业若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OECD《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强调利润分割法(PSM)的应用,尤其是在涉及独特无形资产或高度整合交易的情况下。例如,越南税务机关2019年对816家企业稽查后,追缴罚款超5亿元人民币,并要求企业拆分分析单项业务利润。欧盟对生物柴油征收最高35.6%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定价策略。
3.保税货物管理与走私风险
保税货物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印度对孟加拉国成衣等商品实施口岸进口限制,要求通过指定港口清关,导致物流成本增加和交货延迟。若企业未履行补税手续,可能被认定为走私。
(二)供应链与运营风险
1.检测认证与审批延迟
印度标准化测试与质量认证局(STQC)15个实验室仅能同时处理28份申请,截至2025年5月,342份设备检测申请中仅35份完成测试,导致海康威视等企业的产品无法及时上市。
2.汇率波动与成本上升
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加剧了市场不确定性。例如,印度卢比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影响企业的关税成本和利润。此外,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若裁定成立,可能加征高额关税,削弱企业竞争力。
3.信用评级与商业合作
多次违规或重大违法可能导致企业被海关列为失信企业。例如,中国某企业因商品归类争议被印度海关多次处罚,信用等级降至D类,限制其加工贸易业务及进出口报关资格,进而影响与国际客户的合作。
三、企业出海应对建议
(一)加强商品归类管理
1.建立内部归类审核机制,必要时申请预归类裁定(如中国海关的“互联网+海关”平台)。
2.参考目标市场的归类标准(如东南亚国家的HS编码差异),并保存完整交易记录以应对海关核查。
(二)转移定价合规
1.定期进行转让定价审计,准备国别报告及本地文档,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关注OECD全球最低税率规则及东盟国家的实施动态,调整供应链布局以降低税务风险。
(三)保税货物与供应链优化
1.严格履行海关核销义务,内销前需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办理补税手续。
2.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优化供应链,例如将部分产能转移至越南、马来西亚等成员国,以享受关税优惠。
(四)政策跟踪与情报收集
1.订阅WTO、各国海关及国际组织的政策更新,关注OFAC制裁名单变化。
2.与专业法律团队合作,动态评估域外风险,制定本地化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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