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委托公证 > 常见问题

配偶死亡后留有轿车一辆,配偶的父母表示放弃继承该车辆,子女尚未成年,车辆又无法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未成年子女发表放弃继承声明?

来源: 日期:2024-08-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不可以。对于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虽然其在行为能力上有欠缺,但这并不能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此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继承权,即代替继承人行使该项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法律规定对法定代理人有一定的限制,即法定代理人不得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说代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发表一份声明,声明保证将未成年子女应继承的份额等额价值的财产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