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委托公证 > 常见问题

能否办理转委托公证?

来源: 日期:2021-08-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此,原委托书有转委托权的,原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作为转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办理原委托书相关事项。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