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2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3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3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4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5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5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6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6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7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7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8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8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 |
9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9 | 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10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许可10 | 司法鉴定人执业准予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 自然人 |
11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1 |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自然人 |
12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2 | 市内转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自然人 |
13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3 | 跨市转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自然人 |
14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4 |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自然人 |
15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5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6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6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7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17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8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1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9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2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20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3 |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行政处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21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4 | 对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22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5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6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广东省司法厅 | 行政处罚7 |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8 | 对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6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9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一章第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27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0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28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1 | 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29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2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三章第十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30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3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31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4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 |
32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5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二章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33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6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4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7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5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8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6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19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7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0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三章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8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 |
39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2 | 对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0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3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41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4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十六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2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5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3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6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 |
44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7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5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8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46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29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察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7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0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九条,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 |
48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1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 |
49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2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 |
50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3 |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51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4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52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5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53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6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54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7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55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8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二章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56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39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57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40 | 对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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