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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3-07-28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3〕17号
处罚名称: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1: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律所存在收到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为。但鉴于律所在投诉人向龙岗区司法局投诉前已对收到的律师费开具发票,被投诉后积极主动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且投诉人撤回投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31440000342703793X
法人代表姓名: 熊卫国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26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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