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汪渭钧停止执业四个月案

来源: 日期:2023-08-22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3〕21号
处罚名称: 汪渭钧停止执业四个月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以私人账户收取6个人的见证费,未及时将见证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6(严重违法程度)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四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汪渭钧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21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