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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明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4-09-29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4〕6号
处罚名称: 罗小明不予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1: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同时为涉嫌诈骗案件两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罗小明律师于2023年3月2日、3月7日分别会见同案件嫌疑人,已构成违法。 罗小明律师于2023年3月10日向博商律所反映其担任同案两名嫌疑人的辩护人可能违反利益冲突的规定,博商律所立即变更合同并另行指派律师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罗小明律师不再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小明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6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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