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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4-10-11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4〕5号
处罚名称: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1: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博商所指派同一律师担任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处罚依据: 鉴于博商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博商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31440000G34803051C
法人代表姓名: 凌传平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9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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