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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停止执业七个月案

来源: 日期:2024-11-26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4〕9号
处罚名称: 陈海停止执业七个月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七个月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陈海在律所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公司任职,在2021、2022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书面提供“执业期间没有发生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的虚假承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12(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七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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