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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5-01-07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4〕17号
处罚名称: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1: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邦盛深圳分所在吴文昌律师受到投诉调查期间,协助邦盛总所办理撤回派驻律师业务,将吴文昌律师撤回邦盛总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了有关申请材料,但相关申请材料中承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处罚依据: 鉴于邦盛所初次违法,且吴文昌律师后续未被认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即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市邦盛(深圳)律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31440000MD03066053
法人代表姓名: 江绮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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