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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5-07-04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5〕7号
处罚名称: 胡静不予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1: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胡静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静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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