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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享娥停止执业五个月案

来源: 日期:2025-08-01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5〕14号
处罚名称: 徐享娥停止执业五个月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徐享娥以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律师费的行为,属于私自收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6,情节严重违法程度。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五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享娥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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