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谭宏宇警告,罚款案

来源: 日期:2025-10-21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5〕19号
处罚名称: 谭宏宇警告,罚款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在微信群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序号9(情节较重程度)的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柒仟伍佰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谭宏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0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