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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案

来源: 日期:2025-12-29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律罚决字〔2025〕20号
处罚名称: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文品所收取委托人预付的差旅费,但均未向委托人提供差旅费有效凭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20“较重”的违法程度的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贰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31440000587935672U
法人代表姓名: 彭先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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