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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发律师警告案件

来源: 日期:2018-09-10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16]1号
处罚名称: 刘发律师警告案件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私自接受委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发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4 00:00:00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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