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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青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0-09-15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0〕13号
处罚名称: 胡云青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胡云青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属于私自收取费用的情形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云青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9月4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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