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
(二)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以及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75%;
(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等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50%。
夫妻合并破产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一宗计算,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基础上增加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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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
(二)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以及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75%;
(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等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50%。
夫妻合并破产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一宗计算,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基础上增加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