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执行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根据30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施行日期分为三种情况:
(一)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
(二)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地税局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税局在此基础上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于2018年3月1日发布规范性文件,那么该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仍可以确定为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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