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修改的,按照本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二)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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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修改的,按照本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二)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